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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居住权的房屋无法居住,我方主张补偿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20
浏览量:9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无法居住涉案房屋的补偿款共计672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第三条:顺义区xxx房屋归杨某鹏所有,杨某鹏不支付陈女士折价款,另一方面原告未主张该涉案房屋的折价款,而是享有该房屋十年的居住权益。但离婚后被告开始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也曾多次报警,但警察一走,被告对原告更加变本加厉,2020年6月,原告迫于无奈只得带孩子搬离涉案房屋另行租房居住,期间又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干脆将涉案的房屋门锁进行了更换,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入内,2021年10月被告又将涉案房屋挂在中介上进行出租和售卖。

原告的居住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鹏辩称:一、本案是居住权纠纷。陈女士以居住权纠纷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在此之前并没有关于居住权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陈女士根据调解书第三项约定“顺义区xxx房屋归原告杨某鹏所有,原告杨某鹏不支付被告陈女士折价款;原告杨某鹏抵押该房屋未偿还银行的贷款,由原告杨某鹏负责清偿;被告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二〇二九年,如被告陈女士与案外人再婚,则被告陈女士立即搬离该房屋”。

向法院主张杨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x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时间是2019年10月9日。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陈女士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陈女士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陈女士对本案所涉房屋享有的居住受到侵害。

陈女士如要回案涉房屋内居住,可以随时回来居住。杨某鹏并未设置任何障碍。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明显可以看出原告随时可以出入涉案房屋。陈女士在其他地方还有住所,在本案所涉房屋内的居住不是陈女士必须的住所。至今陈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房屋内不能居住给其造成的损失具体是什么。

居住权是一种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通过合同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即便陈女士对案涉房屋有居住,但是也没有因居住享有收益、变现的权益。综上所述,杨某鹏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19年,杨某鹏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杨某鹏与陈女士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作出调解书,内容包括:一、原告杨某鹏与被告陈女士离婚;……三、顺义区xxx屋归原告杨某鹏所有,原告杨某鹏不支付被告陈女士折价款;原告杨某鹏抵押该房屋未偿还银行的贷款,由原告杨某鹏负责清偿;被告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止,如被告陈女士与案外人再婚,则被告陈女士立即搬离该房屋。

陈女士于2020年5月搬离顺义区xxx房屋。

就陈女士搬离原因,陈女士述称:2019年9月离婚后,2020年5月,杨某鹏带女的回去,陈女士无法带着孩子一起居住。2020年6月杨某鹏带着三个男的,其中一个对着陈女士拍摄。6月后陈女士回诉争房屋内拿东西,杨某鹏换锁,派出所出警。

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4日杨某鹏安排其战友等人至诉争房屋内居住,上述居住人员与陈女士产生纠纷。

2021年3月10日,xxx派出所就陈女士报在xxx门锁被换锁出警。

陈女士提交房源详情及陈女士、杨某鹏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严重侵害原告的居住权,原告多次警告被告无果,以及房屋出租的月租金为每月28000元。杨某鹏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2022年3月7日,杨某鹏表示同意陈女士回诉争房屋内居住。

 

裁判结果

被告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女士无法居住顺义区xxx房屋补偿款106129元;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自2020年6月1日起陈女士无法于诉争房屋内居住是否系杨某鹏导致。审查陈女士提交的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法院调取的报警记录,结合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能够确认系因杨某鹏原因导致陈女士无法于诉争房屋内居住。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杨某鹏是否应给付陈女士补偿款。据法院xxx号民事调解书,陈女士在未与案外人再婚的情况下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止,但因杨某鹏原因导致陈女士无法于诉争房屋内居住,导致陈女士产生损失。就该损失,陈女士主张杨某鹏给付补偿款,于法有据。就补偿款金额,法院综合审查诉争房屋情况、陈女士原使用诉争房屋情况、因杨某鹏原因陈女士无法使用诉争房屋期间等予以确定。

应当指出,杨某鹏于本案中于2022年3月7日同意陈女士继续使用诉争房屋,则杨某鹏应履行xx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陈女士可在未与案外人再婚的情况下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止的义务,保证陈女士可以正常于诉争房屋内居住。陈女士、杨某鹏双方于共同使用诉争房屋时亦应避免纠纷的发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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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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