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县委律师亲办案例
安阳赔偿许县委律师电台谈醉酒猝死店主、酒友谁担责
来源:许县委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2
浏览量:847

醉酒猝死小炒店外 店主、酒友谁担责

安阳电台社会与法节目稿件

安易律师许县委

[案情
    200522011
40分,死者周某与梁某、杜某三人打完麻将后一起到一小炒店吃夜宵,讲好由赢者周某请客。席间大家互相敬酒,三十分钟后,杜某先走。梁、周二人继续喝酒,梁某喝了六两多酒,周某喝了五两多酒,之后,死者周某便躺在椅子上。这时,老板娘黄某来结帐,但死者周某伏在桌上没有反应。此后,梁某与饭店老板黄某将死者周某扶出店门口,黄某在门口拦了一辆的士,因不知周某的住处未走成。此时,周某讲要方便,梁某将其扶到离店门口10余米的墙边。黄某叫梁某把帐付了,梁某不肯,二人发生争吵,梁某一气之下回家了。郭某遂将周某的手机留置,声称等其明天醒酒后拿钱付帐再拿手机。此时已到凌晨1店多钟,黄某夫妇关店门回家。次日早上,周某被人发现死在小炒店附近街道的人行道上。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于2005222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其分析意见为,死者全身各部位均未见暴力性损伤,可排除机械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结合现场,分析系醉酒加之气候寒冷冻死的可能性大。后死者周某的妻子颜某、儿子周甲将小炒店店主黄某夫妇及梁某、杜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周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本案是一起因朋友之间喝酒导致死亡而引发的纠纷,死者妻子儿子将饭店老板及酒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关于本案的认识有一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饮酒,加之天气寒冷死亡,因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郭某明知死者周某醉酒处于一种危险境地,弃之不管,没有尽到法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因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被告梁某与死者周某同时参与饮酒,明知周处于危险境地,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杜某只是参与饮酒,在周某醉酒前且有人照顾的情况下已离开小炒店,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于黄某、梁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意第一种意见的分析。但认为被告杜某与死者周某多次交往,较为熟悉,在席间与周相互敬酒,对周某过度饮酒没有加以劝阻及制止,以致死者周某在饮酒过程中不断加量,其虽在中途回家,但对周某之死亦因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为:死者全身各部位均未见暴力性损伤,可排除机械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结合现场,分析系醉酒加之气候寒冷冻死的可能性大。其鉴定结论排除了机械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但对中毒、谋杀等其它死亡原因不能排除,亦即不能确定周某系饮酒过度致死。如果周某死因不是饮酒过度,那么黄某、梁某、杜某三被告对周某醉酒之后就没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不能充分肯定上述四被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从公平原则出发,三被告可酌情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主持人:下面我们请许律师对各个被告逐一分析,谁应当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首先,本案死者周某对其自身死亡是否有责任?

许县委:当晚周某等三人去吃夜宵是死者周某请客,在饮酒过程中其身体并无异常之处,席间虽互相敬酒,但周某自身未控制酒量,导致醉酒。且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设置在晚上11时自动关机,故其家人无法与其联系,最终造成醉酒加之气候寒冷冻死路边的严重后果。死者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之害,故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主持人:饭店老板黄某对周某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许县委:死者周某等人到黄某夫妇经营的小炒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餐饮合同法律关系。黄某夫妇作为经营者,对来店就餐的消费者在整个就餐过程中的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的合同附随义务。郭某明知周某喝醉酒行为能力受限还和梁某一起将其扶致店外,欲拦出租车送其回家,因不知其家住址未果后,没有进一步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请求医学救助,而是弃之不管加之天气寒冷等因素,致使周某死亡。根据医学原理,醉酒后如救助及时得当,有可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故黄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他们对死者周某没有尽到法律范围内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周某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死者周某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性,仍不加控制,其本身已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黄、郭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郭某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主持人:一直陪死者喝酒的被告梁某对死者周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许县委:被告梁某自始自终与周某一起饮酒,在周某饮酒过度,神志不清,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派生了一种救助义务。梁某明知过度饮酒可能危害生命健康,在周某醉酒后与郭某一起将其扶至店外,弃之不管,没有及时请求医学救助,对周某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死者周某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性,仍不加控制,其本身已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梁某的赔偿责任。被告梁某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主持人:喝酒中途离开的被告杜某对死者周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许县委:被告杜某与周某一起吃夜宵,但在席间提前回家,当时周某尚未醉酒也就没有发生派生的救助义务。后来周某陷入醉酒的危险状况,其安全保障义务应由黄某夫妇及梁某承担,被告杜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我们通常都知道作为饭店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机构对顾客有一定的照顾安全注意义务。作为一起喝酒的酒友,他们是基于什么原因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许县委:根据民法有关理论在当事人之间相关义务产生的前提有四:(一)、法定义务;(二)、约定义务;(三)、职业、职责产生的义务;(四)、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因为被告梁某与死者周某共同喝酒的行为在他们之间产生了安全注意义务也就是我们说的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在梁某离开时明知死者已经喝醉,却未尽足够的注意、提醒、陪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将其送至死者家里或其他安全地方,存在着明显的疏忽大意和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揭晓判决结果
   
许县委:判决: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理后据此判决原告周甲、和颜某自行负担死者周某死亡造成损失的90%;被告黄某负担周某死亡造成损失的7%;被告梁某负担周某死亡造成损失的3%;被告杜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启示:朋友之间喝酒一定要适量更不要强行劝酒,一方面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为他人安全着想,特别是在喝酒之后一定要尽到义务,让在一起喝酒的每个人都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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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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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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