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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合同,代理律师帮当事人争取到数十万的赔偿金
来源: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量:51

【案情简介】

      A员工于2013年5月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后A员工被派遣至C公司履职,工作岗位:***,月薪13000元左右。2023年12月,C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将A员工退回B公司, B公司随即终止了与A员工的劳动关系,未向该员工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后A员工向上海***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诉讼请求。

【当事人诉求】

      希望代理律师可以帮其争取到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等。

【案件分析】

      律师接受该案件的代理后,与当事人就合同解除的理由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进行详谈沟通,详细分析用工单位退工的具体事实理由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结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代理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向仲裁委提交了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成立的书面代理意见,最终仲裁委采信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裁决认为,C公司以A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岗位为由,将A员工退回B公司,B公司亦因此直接解除了与A员工的劳动关系,则B公司和C公司都应当就A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培训或调岗过程进行充分的举证。现B公司和C公司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A员工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元,A员工要求B公司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万元,本会予以支持。对于A员工主张的其他诉请则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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