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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将赔偿成功拿到
来源:刘艳敏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量:210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6日7时11分,被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MU××**的小型客车,沿兴瓷街行驶至由兴瓷街10米厂路口时,与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Y××**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崔某、朱某、及原告方某某伤。法库县公*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崔某某、朱某、方某某无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辽MU××**的小型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给原告造成严重伤害,辽宁省总医院出院诊断:“左股骨干闭合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闭合粉碎性骨折;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腰1、3、4左侧横突骨折,腰2双侧横突骨折;左侧肩胛骨闭合粉碎性骨折;左侧3-12多根、多段肋骨骨折;左环指近节指骨闭合性骨折;双腓总神经损伤等多处损伤。

律师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某某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库县公*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被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MU××**小型轿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先由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某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李某某赔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方某某护理费3,919.73元、误工费36,168.00元、交通费500.00元、鉴定费1,720.00元,精神抚慰金17,000.00元,伤残赔偿金65,838.71元,共计125,146.44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方某某医疗费2,194.24元、营养费3,690.00元、伤残赔偿金233,381.69元,共计239,265.93元;

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方某某复印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费用共计364,492.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00元,减半收取1,397.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办案心得:

对当事人遇到的麻烦状况表示同情,在探讨案情时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安全感、信任感和信心,要设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处境,让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办理是怎样一步步推进的,让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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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艳敏团队
  • 执业律所: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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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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