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人虚构事实骗取公证继承份额法院如何判?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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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华(化名)与张兰(化名)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于1993年收养儿子李岭(化名),并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2011年2月2日李华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李华的父母均已去世,因此李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张兰、李岭两人。被继承人李华的遗产有位于A市B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价值80万元)及位于A市C区的回迁房一套(房屋价值72万元)。

2011年8月14日,李岭向公证处虚构张兰已经死亡的事实,骗取公证处出具相应的公证书。依据公证书李岭已将被继承人李华名下位于A市B区的房屋一套过户到其名下。现张兰认为李岭虚构事实,骗取公证,将被继承的遗产转移至其名下,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李华的所有遗产由张兰继承。

法院执行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华名下位于A市B区的房屋一套归李岭所有;二、被继承人李华名下位于A市C区的房屋一套归张兰所有;三、李岭支付张兰房屋补偿款15万元。

分析解答:

被继承人李华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华与李岭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双方形成了养父子关系。所以被继承人李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李岭和张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综合本案案情、现有房屋的权属现状,以及对李岭存在虚构事实获取公证、侵吞遗产的行为应予以少分遗产的考虑,故酌情判令位于A市B区的房屋一套归李岭所有,位于A市C区的回迁房一套归张兰所有,由李岭支付张兰房屋补偿款15万元。法院的做法不仅进一步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避免了房产分割给当事人增加产权过户等繁琐事宜,同时也便于执行,有利于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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