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杨某芳出生后随父母登记落户在下村村。1999年,杨某芳作为杨某池(杨某芳的父亲)户内成员,获得下村村的二轮承包土地。2008年2月13日,杨某芳与小龙村村民纪某光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纪某涵、女儿纪某。杨某芳、纪某涵、纪某户口一直登记在下村村。2020年2月,下村村公布了一份《分配方案》,其中确定:资金分配,每户主分配60%,每户人口按比例分配40%;有二轮承包权证的分配比例为100%,含2006年补发的二轮承包权证;婚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不享受分配。具体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事实婚姻、子女出生认定为准等内容。此后,瑞安市某某街道某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上述分配方案确认每户户主享有40平米建筑面积指标、每人口享有6平方米建筑面积指标,且可将上述指标按每平方米9600元享有出让金分配款。瑞安市某某街道某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给予杨某芳、纪某涵、纪某三人按人口分配的6平方米建筑面积指标或者出让金分配款。
该案件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杨某芳等进行了委托代理,承办律师接收该案件后,仔细分析案件,通过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本案虽因情况复杂,截至今日已判决。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瑞安市某某街道某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芳、纪某涵、纪某出让金分配款,合计172800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杨某芳、纪某涵、纪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计1878元,由被告瑞安市某某街道某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三、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组织所在地,而自然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出生。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农村征地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通过诉讼,有效维护了被侵权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