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是上海的厂商,因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将天津的一家企业告上法庭。因被告拖欠承揽加工费用已长达一年之久,为保障原告胜诉后权益得到真正实现,代理律师建议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冻结被告相关的银行账户。
在申请办理保全措施的的程序中,法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财产担保,但由于原告自身为小型企业,因被告拖欠给付款项已出现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且在津无其他固定资产。代理律师得知此情况后,多次与法院沟通反映原告存在的困难。法院针对该种特殊情况,最终变通要求原告提供了其他的担保方式,保全措施得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