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二步,三步,解决合同纠纷
作者:杨勇 更新时间 : 2024-05-21 浏览量:55
武汉杨勇律师
2011年12月16日,A公司与甲先生签订了“A公司新版教学软件开发合同”一份,A公司委托甲先生为该公司开发新版教学软件(网络版)壹套;合同的总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定金为6万元,余款于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开发时间为一百个自然日。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向甲先生支付了6万元;但甲先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交付软件开发成果,A公司数次要求甲先生退还现金,甲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干脆避而不见。为止,A公司委托本律师处理。
第一步,签发律师函。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并没有立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甲先生发出了律师函一份,要求甲先生在一个月内交出软件开发成果,并且指出如果不能交出软件开发成果则构成违约应当返还现金10万元。律师这样说,是有法律根据的,合同法上规定了定金条款,但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时,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方返还定金。本案中,因合同的总价款为20万元,定金最高不超过20%,即4万元。A公司的支付的定金6万元,其中4万元可以适用定金条款,另外2万元作为预付款;定金4万元可以要求甲先生双倍返还,即要求甲先生返还8万元;另外2万元作为预付款返还,合计为10万元。
第二步,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律师函发出后五天,甲先生给律师来了电话,向律师说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甲先生还有两位同事,当初是联合开发,收到A公司的陆万元后,给另外两位同事各支付了五千元整,作为预付的开发费用,甲先生及其同事也为软件开发耗费了两、三个月的时间和精力。此后,发现开发的难度较大,同时在开发的过程之中,A公司的要求也一直在变化。而甲先生的两个同事也另有高就,不再参加开发,弄得甲先生焦头烂额。甲先生明确告诉律师,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只能采用退还现金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步,提出自己的建议。律师在听取了甲先生的陈述后,又与A公司进行了联系,进一步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充分了解事情的基础上,律师想到,甲先生及其同事在接受软件开发合同的任务后,也付出了一定的努力。事情虽小,但因为属于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真正诉诸法院,都比较麻烦。为此,律师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甲先生退还现金伍万元,此事了结。经过律师的协调,甲先生表示愿意退还A公司现金伍万元,而A公司也表示接受。
2012年12月22日,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协议。甲先生当场退还了现金伍万元,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此时离律师接受委托仅一个月。
《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