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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东莞市人社局对我方当事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作者:李翠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5-20 16:35 浏览量:401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东莞市人社局

对我方当事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先生于202398日入职于东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 2023年10月26日上午756分许在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的路上,在某镇区某路段与骑电动车的孙某碰撞,造成李先生受伤,当天有被救护车送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某医院救。20231029日,东莞市交警支队樟木头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先生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下的情况属于工伤,当李先生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发信息表达协商的意愿时,遭到法定代表人的责骂和完全不理解,无奈,李先生委托我向东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对李先生的情况予以认定工伤,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东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认为公司已经为李先生提供了宿舍,李先生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且不能认定为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李先生除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外并无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复议中,东莞市人社局是被申请人,而李先生则被列为第三人。作为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我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了答辩书、证据及委托手续。在答辩书中,我们主张李先生与配偶一起在东莞打工多年,一直在东莞市某镇居住多年,东莞市某镇某村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李先生自入职申请人公司以来,为了陪伴妻子,每天都要回东莞市某镇某村的家。为此,我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李先生的居住证、租房证明、广东省办证记录查询表,这些证据能非常清晰地证明,李先生一直以来在东莞市某镇某村居住,那里就是李先生的住所。

2024年4月24日,复议机关以东莞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东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李先生的工伤情况没有被推翻,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案号为东府行复【2024】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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