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97号之一
申请人:马XX,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XX,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李X,女,198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人马XX与被申请人王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XX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XX、李X价值8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XX、李X价值85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马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XX
审判员 马 X
审判员 王 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