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A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XX路段,因未确保安全,与同向行走的行人被害人B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B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某未停车,逃离现场,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A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A某的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次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告人A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A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某检测鉴定公司鉴定,被告人A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经某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B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A某已与被害人B某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依约支付赔偿款,被害人B某对被告人A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量刑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