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先银律师
向先银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4-5230-188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重庆律师 > 梁平区律师 > 向先银律师 > 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胜诉,帮助原告全部追回

作者:向先银  更新时间 : 2024-05-08  浏览量:16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娇,女,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慰,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陈某娇诉被告徐某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律师、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653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和方式为:从2021年7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从2019年起到2021年止,原告通过现金、转账、代刷信用卡等方式共为被告提供借款256532.00元,被告于2021年7月6日对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补出具借条。现原告急需用钱,而被告今推明缓,认拿不给。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慰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举证,无质证,无辩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徐某慰系梁平区某某柯汽车养护中心经营者。原告陈某娇与案外人芮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徐某慰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委托其丈夫芮某某通过银行转款、刷卡消费的方式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共计转款168537.00元,其中:2019年11月2日转账26888.00元,2020年2月23日转账26088元,2020年6月6日转账26000.00元,2020年8月5日转账26500.00元,2021年2月4日转账7700.00元、8500.00元、9797.00元,2021年2月10日转账9800.00元、5100.00元、9100.00元,2021年5月23日转账6532.00元、6532.00元。


2021年7月6日,原、被告对借款金额进行对账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因店铺运营资金短缺,现借到陈某娇256532.00元,大写贰拾伍万陆仟伍佰叁拾贰元整。借款人:徐某慰,2021年7月6日,出借人:陈某娇”。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通过其丈夫芮某某银行卡直接向被告转款或向被告经营的梁平区某某柯汽车养护中心转款或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刷卡消费或直接向被告交付现金等方式共计向被告出借借款256532.00元,有原告提供的其丈夫芮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生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65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利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本院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徐某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娇偿还借款本金256532.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自2022年3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256532.00元为基数按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徐某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7.98元,减半收取2573.99元,由被告徐某慰负担。


以上内容由向先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向先银律师咨询。

向先银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手  机:134-5230-188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