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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
来源:段占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5
浏览量:870

律师分析:


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成功结案。案件号:(2023)沪74民终2084号。


案涉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或等待期内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只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生效。

但在投保过程中,投保页面没有弹出保险条款,当然也没有弹出免责条款。显然,保险人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而,免责条款对本案不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依据等待期的免责条款拒绝支付保险金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保险公司在维持一审判决无望的情况下,主动满足我方一切诉求,以调解形式结案。

以上内容由段占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段占朝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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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段占朝
  • 执业律所:
    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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