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乔某处分包劳务施工,约定乔某支付工程款,合同显示乔某是河北某城建开发公司承包劳务后转包给李某的。该园博园项目已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认可欠总包河北某城建开发公司工程款未付清。因乔某被判刑,乔某无力支付拖欠李某的工程劳务款尾款80多万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建设单位、总包人在欠付乔某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李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律师作为总包河北某城建开发公司的代理人,主张本案存在多层转包,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允许突破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告李某无权突破和乔某的合同关系,要求河北某城建开发公司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秦皇岛开发区法院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