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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重磅之小小的腭裂手术导致孩子植物人,医院主要责任赔偿118万元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4-04-16  浏览量:39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患儿刘某某(7个月)因先天性Ⅱ度腭裂入XX医院住院治疗。

  6月21日8:50,在经口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腭裂修复术。10:20,手术结束。10:20入恢复室,拔除气管插管,11:00出恢复室,10:50(时间矛盾)患儿由其母亲抱回病房后,发现患儿无意识、口唇发青,叫护士,抢救,11:10,给予气管插管,11:24患儿出现自主呼吸及心跳,转儿科重症病房治疗(上述摘自病历)。上述情况有监控视频为证,特别是时间点。

  转入时患儿深昏迷,口唇稍发白,少许血性分泌物,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损害。给予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甘露醇治疗脑水肿等治疗。给予持续胃肠减压治疗,于胃管内回抽约有60ml暗红色液体,含血块。经治疗停呼吸机,拔除气管插管。

  后在外院康复治疗。患儿目前意识障碍,四肢肌张力高、活动障碍,完全护理依赖。

  【律师分析】

  1、患儿手术出血过多,与被告的手术操作有关。

  2、《麻醉记录单》显示:10:00手术结束,10:05拔除气管插管,10:20麻醉结束、出手术室,《麻醉恢复室(PACU)评估记录单》中入室情况为“未清醒”,由此可以推断,手术结束而麻醉未结束即拔除气管插管,此时患儿处于麻醉未清醒状态下拔除气管插管,不符合腭裂术后小儿气管插管拔除相关诊疗规范。

  3、被告应当预见到术后可能出现咽喉部水肿、出血、窒息等严重情况发生,而在恢复室未记录患儿苏醒时间,未严密观察患儿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导致未及时发现患儿窒息、呼吸困难。

  4、在将患儿从恢复室送入病房的环节,违反麻醉科管理制度,麻醉师未携带监护设备监护,护送患儿回病房,而是让患者母亲抱着回病房,导致期间发生病情变化未及时抢救。

  5、在患儿出现意识丧失紧急情况时,抢救不及时,未及时给予气管插管,23分钟后才给予气管插管,导致颅脑缺血缺氧时间过长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6、在转运至儿科重症病房用时约30分钟,期间转运车上无急救设备,也未采取急救措施,且路途中等了两个红绿灯,延误治疗。

  7、《手术患者交接记录单(第七版2021.01)》可以看出,在手术结束至恢复室,再至病房的各个交接环节中,被告未严格交接制度,导致各个环节疏漏,致使未及时发现患儿病情变化,延误救治。

  【鉴定意见】

  《麻醉恢复室(PACU)评估记录单》与“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时间上严重不符,表明医方未能在麻醉恢复室内尽到了观察注意的义务;患儿处于麻醉未清醒状态下拔除气管插管,不符合腭裂术后小儿气管插管拔除的诊疗规范要求;患儿从回病房到气管插管时间是20分钟,视为医方紧急救治欠及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结论:1、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2、精神智能障碍的问题暂不宜评定,其四肢活动障碍的伤残等级属二级。

  3、护理期限可考虑为长期护理,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有医嘱的可考虑为2人;营养期限可考虑为从手术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XX医院的过错比例为80%,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支持全额医疗费)、护理费、护理依赖(5年)、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余万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本案患儿病情突变发生在从手术室复苏室到病房的过程中,在这个环节中,有相关诊疗规范规定,如《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手术管理工作制度“规定麻醉科医师对麻醉病人进行评估、护送、交接、随访并记录”。因此,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实施诊疗行为,避免重大医疗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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