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1、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沪0115刑初3477号
2、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搭识了被害人张某后,冒名“陈x筠”、“陈x思”,以生活困难、家人生病、出车祸等为由,骗取张某的人民币21万余元,用于赌博、消费等。
3、办案经过
被告人系女性,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本律师的。本律师经了解案件事实,确认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确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没有任何错误。故告知其本案应做最罪轻辩护。被告人同意。委托本律师后,我积极做其工作,也经办案经过同意积极与受害人沟通,让她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00元。这么算来,诈骗金额仍有15万元未退。朱某某当时已怀孕,故取保候审在外,当时就告知被告人朱某某一定要做到遂川随到并要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诚恳认罪悔罪。案件到法院后,临近开庭时,被告人朱某某恰好又即将生产。本律师又尽快及时将该事实告知法院,让法院临时取消开庭。但是法院的法官很人性化,再朱某某生产满月后又排期开庭。庭审中律师做的罪轻辩护,让朱某某真心诚恳的向被害人一方(当时被害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道歉,并向法庭真诚认罪悔罪。
当天法院排期开庭并不止我们这一个案件,当天都是当天宣判。本案在庭审后休庭十分钟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而在我们之前一个案件,也是诈骗罪,我旁听了大部分,诈骗金额十万,退赔三万元,判了五年(罚金忘了)!朱某某这个案件,诈骗金额21万元,退赔6万元 ,判了4年,罚金3万!当时被告人及其家人也旁听了上一个案件。因此本案宣判后被告人特别满意。
鉴于当时被告人还在妊娠期,判决后法院又准许被告人朱某某监外执行一年。我记得监外执行一年快到期时被告人联系我问怎么办,我让她提前向法院申请。后来没再找我,估计因孩子太小,再积极退赔被害人钱款后又争取了部分监外执行的时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