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追加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来源:林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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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X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过三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元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早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经过三元法院执行,仅执行到137419.37元,余款239742.53元,经三元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XX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复制了XX公司全部工商内档资料,发现曾XX、李XX未出资,张XX向本院申请追加曾XX、李XX作为(2023)闽0403XX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三元法院裁定驳回了张XX的申请,故引起本案诉讼。

★案情分析: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下时,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本案中,XX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虽曾XX认为XX公司尚有清偿能力,但其提供的XX与赣州XX公司签订的《碱回收厂2#碱炉静电除尘器维修安装外包项目承包合同》签订于2022831日,合同总工期为5日,且该合同至今没有履行,XX公司于202381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三元法院仅依法冻结并划扣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976.37元,扣除案件执行费5557元,剩余款项137419.37元用于偿还该案债务,此外,未发现XX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XX公司也并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证实该公司仍有营业收入,无法证实XX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可以认定XX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XX公司的股东会议记录及工商登记内页资料,均未记录曾XX、李XX有实缴出资,庭审中曾XX虽认为股东有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用于购买固定资产、项目垫资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也认可没有完全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故足以认定曾XX、李XX存在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情形。虽本案在案证据并未显示XX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相应的工商登记资料内页也并未显示XX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其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曾XX、李XX已丧失股东期限利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追加曾XX、李XX为(2023)闽0403XX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曾XX在未足额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李XX在未足额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厦门XX有限公司在(2023)闽0403XX号一案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张X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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