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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去世,部分子女占据遗产房屋引发的诉讼分配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2
浏览量:62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屋,各方各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2.依法判令涉案房屋由张某勤、张某峰继承,由张某勤、张某峰给付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相应份额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张某勤及张某峰,张父于2009年去世,张母于2021年去世。2000年,某单位(甲方)和张父(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某单位F号(以下简称F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价款为25625元。2001年7月18日,张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张父。

我们认为,F号房屋为张父和张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父和张母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我们五人为张父和张母第一顺序继承人,F号房屋应由五人共同继承,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F号房屋现由张某勤长期占有使用,我们主张依法分割F号房屋,张某勤、张某峰应当支付我们房屋折价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勤辩称,不同意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的诉讼请求。我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该予以多分和照顾。我自结婚之后即1987年开始就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至张母去世时共同生活了30多年。两位被继承人生前从未与其他子女共同生活,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一直是我陪伴和照料。张母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我对两位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应当多分遗产份额的法定情形。

我对于F号房屋具有出资贡献,涉案房屋购房款全部由我出资。买房时我为了避免兄弟姐妹之间的争议冲突,让两位老人先去询问其他兄弟姐妹是否有购房意向,其他兄弟姐妹放弃之后,我才用父亲名义去购买涉案房屋,两位老人的意愿是我用老人购房资格买房,房屋归我所有。如果F号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我当年对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对房屋的出资贡献,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予以考虑和照顾。

其次,我不同意支付房屋折价款,我不具备支付房屋折价款的经济能力,我主张出售房屋,依法分割房屋出售款。

张某峰辩称,我同意依法继承F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法院依法裁决,我不同意支付折价款,我并没有在涉案房屋居住,只是户口在这里,诉讼费应当由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承担。

 

法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张某勤及张某峰,张父于2009年去世,张母于2021年去世。张父、张母均未留遗嘱。

F号房屋系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于F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并无异议,并表示均不具备给付能力,双方均同意仅确认房产份额,但是对于份额比例存有争议,其中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F号房屋,张某勤则以存在出资贡献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房产,具体如下:

关于出资一节,张某勤称F号房屋购房款均由其出资,并提交了某单位1996年度购房预付款交款凭据、某单位1996年度售房收款清单以及张某勤交付购房款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当天的自书笔记,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认可某单位1996年度购房预付款交款凭据、某单位1996年度售房收款清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张某勤自书笔记的真实性,更不认可F号房屋购房款由张某勤出资。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对某单位1996年度购房预付款交款凭据、某单位1996年度售房收款清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其中并无房款由张某勤交纳的相关记载,故对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于张某勤的笔记,该证据系自书证据,张某勤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

关于赡养一节,张某勤称其自1987年开始与张父、张母共同生活直至二位老人去世,为被继承人提供了日常生活起居主要经济来源和劳务帮助,并提交了2017年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母现年88岁,无工作无收入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认可张某勤自1987年开始与张父、张母居住在一起,但不认可张某勤对两位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其三人按月支付张母赡养费,张母住院期间其三人也进行了照顾。张某峰亦不认可张某勤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张母住院期间均由其上门照顾,而张某鹏出力最多,每次老人生病挂号都是张某鹏办理,张某鹏对老人孝顺,对兄弟姐妹都挺好。

 

裁判结果

张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屋由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张某勤、张某峰继承,其中张某勤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张某峰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F号房屋系张父、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应系二人的遗产。张父、张母均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张某勤自1987年开始与张父、张母共同生活至二位老人去世,虽然其他子女也对二位老人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是由于张某勤与二位老人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十年,且在二位老人年迈体弱时仍对二位老人进行看管照料,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具体数额法院酌定为三分之一,其他继承人每人各继承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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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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