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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妨害药品管理罪(缓刑)

作者:董志强  更新时间 : 2024-04-12  浏览量:94

【承办人】董志强 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分别成立多家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医药中间体、化工原料及产品、食品添加剂等批发兼零售等业务。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所销售替尼类抗癌“原料药”仅能提供研发、科研等用途,不得用于人体,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将进购的克唑替尼、佐利替尼、布格替尼、司美替尼等化工原料以药品名义销售给他人服用用以治疗癌症等疾病,销售金额近100万元。

【办理经过】我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时,被告人陈某某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即将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局面较为不利,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概率较大。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我们发现本案系现实版“我不是药神”,销售的原料药具有治疗癌症疗效,且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上同类药品价格,不仅能够帮助癌症患者治疗癌症减轻病痛,同时还可以帮助癌症患者减轻经济负担,使家庭经济困难的癌症患者有药可用,生命得以延续,具有一定正面价值。我律师团队从法理、情理、法律效果多角度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同时为被告人积极创造诸多从宽处罚情节,经过多番努力,最终在批准逮捕情况下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办理结果】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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