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彬律师主页
李文彬律师李文彬律师
188-5866-1118
留言咨询
李文彬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二审改判案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2
浏览量:500

盗窃罪二审改判案

【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明确主刑适用刑种、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五种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20231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C来到黄岩区头陀镇元同村村口,用石头砸碎被害人H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玻璃,窃得人民币2万元。得知H报案,C主动联系H退出全部赃款,取得H谅解,随后C去公安自首。2023127日,C在检察院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20231215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C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C因不服一审实刑判决提起上诉,2024313日,台州中院改判被告人C缓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评析】

被告人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H人民币2万元,已构成盗窃罪。C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前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采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建议,没有采纳适用缓刑建议。辩护人接受二审辩护委托,即时开展会见和阅卷工作,分析指出本案一审存在三大问题,需由二审予以纠正并加改判。

1. 检察院建议“可适用缓刑”用词不规范,内容不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明确主刑适用刑种、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检察院建议刑期一年三个月,是确定刑量刑建议,依该“意见”规定,检察院应当明确是否适用缓刑,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可适用缓刑,系对缓刑是否适用的不明确,存在量刑建议用词不规范。

2. 一审法院采纳检察院一年三个月量刑建议,致量刑畸重。盗窃罪是《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的常见罪名,该“细则”对盗窃罪的起点刑、基准刑和宣告刑的计算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检察建议刑期和一审判决刑期一年三个月,没有依照“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导致判决刑期畸重,有违依法裁判和罪责刑一致原则(由于刑期计算方法和过程比较复杂,在此不作展开)。

3. 一审法院没有完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径直作出实刑判决,存在程序违法。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如认定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本案中,被告人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可适用缓刑,对C判处缓刑不存在任何不当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径直判处被告人C实刑,属于程序性违法。

【改判内容】

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C的实刑判决,改判缓刑。


 

 

 

 

 

 

 

 

 

 

 

 

 

 

 

 

 

 


以上内容由李文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文彬律师咨询。
李文彬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302好评数3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79号
188-5866-111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文彬
  • 执业律所: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18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台州
  • 咨询电话:
    188-5866-1118
  • 地  址:
    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