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柳某(男)与韩某(女)登记结婚。柳某婚前有商品房一套。婚后柳某出国务工。2010年韩某劝柳某卖掉他婚前的房子,再买个大些的房子。于是柳某委托韩某将他婚前的房子卖掉,韩某将房子卖了65万,然后又加了35万元(基本上为男方从国外汇回来的钱)买了另一套商品房,并在新买的商品房的房产证上只署上韩某一个人的名字。然后,韩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将新买的商品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本人接受柳某委托后,面对韩某精心策划将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不利局面,本人没有气馁,而是认真分析案情,细致地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多次与主办法官及韩某律师沟通。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最终使柳某分得了90万元。(当时该房子已涨至120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