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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依托咪酯”,向新型毒品说“不”

来源:杨健  更新时间:2024-04-11 09:43  浏览量:500

 

   “谢谢杨律师,我接受判决结果,我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的事情再晚几个月的话要多判好几年,现在这样我已经很知足了,十分感谢您的帮助。”受援人苏某对杨律师说道。此时的苏某,身陷囹圄,但心中却满是庆幸——只因他的所作所为,若是再晚几个月,将会面对法律更严重的惩戒。

2023年10月,杨律师接到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承办一起贩卖毒品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接受指派后,杨律师先简单看了一下移送材料,发现本案的受援人苏某有过三次贩卖行为,却一直取保候审在外,这在贩毒案件中极其少见,其中莫非有什么隐情?

仔细阅卷后,杨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指控苏某于2023年3月三次从外省通过快递方式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油贩卖至杭州市富阳区,富阳区的同案犯周某收到货后加价寻找买家继续贩卖。如若真是贩毒,这个情节要在三年以上量刑,贩毒又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怎么苏某和周某目前全部取保候审?

怀着疑问杨律师继续查询,果然有了重大发现。根据《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依托咪酯被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0月1日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而苏某的贩卖行为发生在2023年3月,此时依托咪酯尚未列管。根据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苏某的行为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应该也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对苏某采取取保候审。然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然是贩卖毒品罪。

通过进一步搜索,杨律师还发现,贩卖依托咪酯的案件此前在全国各地已有发生,因尚未列管,故无一作为贩卖毒品罪处理。然依托咪酯仍然属于严格管控的药品,现有判例有的作为非法经营罪,有的作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最终依然入刑。

心中有数之后,杨律师联系了苏某,与他约时间会见。苏某态度很好,详细介绍了贩卖过程。其在上网时听说“依托咪酯”这种药品很刺激,吸食后有让人上头的感觉,于是就想办法通过网络购买,自己试了一次觉得头晕,不太舒服。不过,其又看到别人对依托咪酯的讨论热度不减,时常有人求购,就觉得既然自己有渠道,为何不贩卖赚钱?于是其通过微信、QQ等发布消息,最终富阳的买家与其连上了线。苏某对自己的贩卖行为供认不讳,但取保候审在外的他也做了功课,知道自己贩卖依托咪酯时该药品尚未列管。如今公安机关仍以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他为此十分焦虑,整日吃不香睡不好,请求杨律师一定帮帮他。

一方面,杨律师安慰苏某,我国刑法有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发生时与审判时的法律如有变化,适用较轻者;加上已有判例的支持,苏某的情况不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另一方面,杨律师也告知苏某,依托咪酯一直属于严格管控的药品,目前已经列管已能说明该药的特殊性。苏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规定,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杨律师还把搜索到的案例一一分享给苏某,让其做好心理准备,此事不可能不了了之。会见后,杨律师起草了法律意见书递交检察院,阐述了苏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

11月的一天,杨律师突然接到苏某家属的电话,说苏某来富阳做笔录之后就失联了,连续两天联系不上。杨律师判断其很可能是被逮捕了,遂向看守所确认,得到肯定答复后将结果告知了苏某家属。苏某家属恳请杨律师见一下苏某,本着负责的态度,杨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

见到杨律师后,苏某很冷静,也没有任何怨言。他说上次会见之后自己也查了法律和案例,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危害了社会,早已做好了被逮捕的心理准备。如今真进来了,反而是一块石头落了地,胜过在外面成天提心吊胆。苏某请杨律师给家人带话,让他们在外面好好生活,不要担心自己。

12月,鉴于苏某良好的认罪态度,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苏某进行了认罪认罚具结,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苏某表示接受。移送法院后,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杨健律师承办此案,2024年2月,本案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苏某认真回答法庭提问,认罪悔罪,法庭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点评]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针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该原则的含义是,在判断和处理犯罪行为时,首先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从旧原则),如果新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新法;如果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旧法。本案受援人苏某行为发生时的刑罚更轻,虽然审判时该行为已构成更重的贩卖毒品罪,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苏某的行为仍应该被评价为更轻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法援律师及时向受援人阐释了法律原则,为其排除疑虑。

另一方面,苏某的行为虽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行为依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法援律师在与苏某沟通时,没有一味强调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结合法律和案例,告知其很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本案存在变更罪名的可能性。也正是这次全面的沟通,给苏某做好了心理建设,让其在被逮捕后依然保持了良好的心态,及时认罪悔罪。

苏某是诚恳的,也是幸运的,他愿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也发誓就此不再触碰毒品,不再危害社会。如今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令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防不甚防,禁毒部门为此也已加大宣传力度,第一时间为青少年们带去最新的防毒禁毒知识。毒品的危害无需赘言,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认清毒品面目,练就一双慧眼,一生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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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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