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作者:唐敏 更新时间 : 2024-04-09 浏览量:56
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一、案情简介
陈某联系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欲购买某楼盘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其他客户预定,后经销售人员联系预定客户,同意转让房产,销售人员向陈某告知,预定客户同意转让房产,但需另加转让费70万元,陈某表示同意,并与房开公司签订房产的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92万元,但其中的72万元另行汇入销售人员银行卡,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是20万元,销售人员又将30万元支付给预定客户,后因陈某未按约定付清首期房款,购房合同依法解除,销售人员也在随后向陈某返还了40万元。对于剩下的32万元陈某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辩护策略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行为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或不合理手段获得了不当利益,同时这个收益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1. 证明收益来源合法:律师需要证明这些收益源自其他合法或合理的渠道,而非不当手段。2、针对不当得利的指控有没有准确的证据或调查不充分; 3、客观分析主观恶意缺乏。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支持了陈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
四、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对于获利因素的考虑,最终认定返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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