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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层层分红,为何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4-07 09:43 浏览量:657

  【案情简介】

  2015年,许某阳经人介绍以到宁夏某市打工为由,加入了以“西部大开发”为名的传销组织,并缴纳33500元的会费。许某阳加入传销组织后,以同样的方式直接发展下线孙某刚,孙某刚又直接发展下线姚某琴,姚某琴又发展下线杨某林,杨某林又直接发展下线钱某甲、陶某等人。

  四人将通过发展下线获得的会费层层分红,在传销组织中均负责组织新人串老乡、转景点、听政策、讲课、开会、发放工资、发放鸡鱼、交钱申购等工作,均已达到“大经理”级别并佩戴“黄金标志”。四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均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均达到三级以上。

  2022年4月25日,姚某琴、杨某林被抓获归案;2022年5月23日,许某阳被抓获归案;2022年5月25日,孙某刚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一、许某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孙某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姚某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杨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许某阳、孙某刚、姚某琴、杨某林等人以“西部大开发,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诱饵,通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复杂的传销网络。四人不仅积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还在其中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等核心职责,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传销活动作为一种非法经营活动,其本质是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参与,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来获取非法利益。许某阳等人正是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旗号,以高额分红为诱饵,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他们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作为加入资格,然后按照设定的层级结构进行组织,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这种传销模式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许某阳等人在传销活动中均扮演了组织者、领导者的角色。他们通过制定规则、分配任务、管理资金等方式,对整个传销网络进行控制和操作。同时,他们还通过发放工资、提供福利等手段,诱导下线人员积极发展更多的参与者,从而不断扩大传销网络规模。

  在本案中,参与传销活动的钱某甲、黄某等人的证言与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且有银行交易流水、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许某阳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已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已超过三级的事实。此外,许某阳在传销活动中还负责发工资、安排开会、分配工作等多项核心职责,进一步证明了其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许某阳、孙某刚、姚某琴、杨某林等人以非法传销手段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他们的行为不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依法严惩这些犯罪分子,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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