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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因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继承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量:155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周某杰、周某涛、周某坤每人三分之一份额;……事实与理由:周某贤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周某杰、周某涛、周某坤三个子女。秦某于2006年去世,周某贤于2017年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请求依法分割二人遗产。

 

被告辩称

周某涛辩称,周某贤及秦某的财产由周某贤订立遗嘱要求由周某涛进行继承,遗嘱未提及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周某坤辩称,同意周某杰诉请,要求对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查明

周某贤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周某坤、周某涛、周某杰三个子女。秦某于2006年4月6日去世,周某贤于2017年8月21日去世。秦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亦未分割其遗产。双方均认可周某贤与秦某遗产的范围是一号房屋。

对于遗产中房屋的分割,周某杰、周某坤要求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平均分割,周某涛提交周某贤代书遗嘱一份,证明此房屋周某贤所有部分应归其所有。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周某贤为防止去世后继承人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特立遗嘱如下: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住房一套,原属于遗嘱人周某贤与妻子秦某共同共有。2006年4月秦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至今未实际分出和实际分割继承秦某的遗产。遗嘱人周某贤经过认真考虑决定: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应当属于遗嘱人周某贤的财产部分和周某贤应当继承妻子秦某的遗产部分,一并遗嘱给遗嘱继承人周某涛继承。代书人:林某,2014年7月25日;见证人:林某,2014年7月25日;见证人:秦某1,2014年7月25日。周某涛并提交光盘一张,内容为周某贤在遗嘱上签字的过程。

周某杰、周某坤不认可该遗嘱,认为遗嘱见证人实际为周某涛委托,委托人实为遗嘱受益人,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且认为周某贤已失去立遗嘱的能力。周某杰未提交有专业医疗机构对周某贤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350万元,周某杰及周某坤表示其要房屋折价款,周某涛表示其继承房屋。

 

裁判结果

一、周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周某涛继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二、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周某杰、周某坤房屋折价款各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周某贤所立遗嘱为林某代书,林某与秦某1在场见证,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应按该遗嘱处理一号房屋中周某贤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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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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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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