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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之重磅甲状腺术后死亡,医院赔偿190万,为什么能定主要责任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4-04-03  浏览量:61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6日,患者李某某因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3月余入XX医院住院治疗。超声示:甲状腺右叶中下部低回声结节(0.5*0.5*0.8cm),边界清楚,形态规则,未见血流信号。入院诊断:甲状腺结节。

  2月8日,在全麻下行右侧甲状腺及峡部切除术+中央组淋巴结活检术。术中冰冻病理示:甲状腺滤泡性病变。术后病理:桥本氏甲状腺炎。

  术后患者突发憋气、呼吸困难、咳嗽等症状,并逐渐加重,6小时引出血性液体610ml。术后当晚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心脏骤停,给予胸外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恢复窦性心律,行颈部清创缝合术,见肌肉创面渗血,给予缝合止血。术后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一直昏迷,入重症医学科,一月后转当地医院后死亡。

  【律师过错分析

  1、甲状腺手术系外科最常见手术,操作难度不大,目前外科专科医生均熟练掌握,而医方术中血管处理、止血操作不当导致术后大出血,过错低级、明显。

  2、对于甲状腺手术术后出血导致血肿压迫气管窒息的严重后果,在教科书及临床实践中,早已被引起足够重视,而医方在患者一直诉憋气、呼吸困难、两个小时引流量达300ml、六个小时达610ml、家属多次反映病情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密切观察伤口情况以排除颈部血肿,导致血肿压迫气管致窒息、呼吸心跳骤停,存在严重过错。

  3、术后未给予吸氧、心电监护,未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

  4、在患者抢救过程中,未及时给予气管切开,在患者出现意识不清二十多分钟后才给予气管插管,导致患者缺氧时间过长,缺血缺氧性脑病不可逆转。

  5、病历中记录“床旁备气管切开包”,试问,若准备了气管切开包,为什么在患者窒息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气管切开?事实上,医方并没有床旁备气管切开包。

  6、在患者术前彩超及术中冰冻病理均显示良性病变的情况下,仅需要把结节切除,而医方却进行了“右侧及峡部切除”扩大手术,事实上,医方若在术前做了穿刺病理,确诊桥本氏甲状腺炎的话,就根本没有手术指征,医方违反诊疗规范,错误治疗,造成如此严重后果。

  7、医方术前没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替代治疗方案及相关风险,而诱导患者“早晚也是切”、“做完手术再做病理”、“这是个小手术”,导致患者丧失了术前病理检查及其他治疗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鉴定意见】

  1、根据本例患者本次入院时的主诉、病史、专科查体、甲状腺超声检查结果,本例患者所患左叶甲状腺结节考虑TI-RADS 3类,没有明确的手术治疗指征,其右叶甲状腺结节考虑TI-RADS4类,为可疑恶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细胞穿刺活检明确结节性质以决定后续治疗方案,医方在患者入院后并未完善细胞穿刺活检而决定手术治疗,其辅助检查不完善,手术指征掌握不严谨,存在过错;

  2、医方在术中未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及术前手术志愿书约定先切除右叶甲状腺结节送冰冻病理检查然后决定术式,而是直接切除右叶甲状腺及甲状腺峡部送冰冻病理检查,其手术操作程序不符合诊治规范要求,亦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本例患者术后出现术区创面渗血、血肿形成并引起相关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方术后未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对本例患者进行病情观察,未尽到病情观察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在患者术后出现病情变化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完善,亦影响到患者术后并发症的救治效果及预后,是患者其后并发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引起相应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

  结论:医方在对本例患者诊治过程中存在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因力大小为主要。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90万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本例能争取到死亡案例的主要责任,其过错应该属于天花板级别了!这个案例能评定到主要责任,主要还是医院的过错较大,更重要的患者30多岁,甲状腺良性小结节,导致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中,医院的过错占主要原因。

  但在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往往患有严重的基础疾病,治疗后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大多属于并发症。因此,鉴定机构在评定责任时,除评定医院的诊疗过错外,还会综合考虑患者的年龄、基础疾病、入院时的病情、医院的等级以及当时的诊疗水平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往往在医疗过错中占有一定比例,当然不是患方的“错”!这也是导致医疗纠纷案评定为全部责任的案例很少,死亡案例评定为主要责任的也较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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