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被判无罪
来源:张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0
浏览量:725

刘延娣因故意伤害被提起自诉,经辩护法院判决无罪。

辩护词暨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延娣、刘延安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刘延娣进行辩护,并代理刘延娣、刘延安的民事赔偿纠纷,现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供法庭裁决时参考:

一、自诉人指控刘延娣故意伤害证据不足。

1、自诉人对受伤的情形的陈述与被告刘延娣的陈述不一致,自诉人诉称是被告人刘延娣在争吵中冲上去将其推倒在地而受伤;被告刘延娣则陈述是双方当时多人在争吵纠缠,自诉人是在人多手杂的争吵推搡中不知何因跌倒在地而受伤。如果刘延娣的陈述接近事实,则刘延娣的主观上只能是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2、自诉人对其指控的事实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自诉人提供刘延娣故意对其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除了自己陈述外还有两份证人证言。这两个证人,一个是自诉人的同事,也是事情的当事人之一,一个是自诉人的朋友,和自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很低。

同时,证人证言和自诉人的陈述如果属实,则有疑点不能合理排除:自诉人当庭陈述,其被推倒时,站在沙发的茶几之间,这里的空间很小,而且三面有沙发,如果是刘延娣冲上来将其推倒,那么冲击力应该很大,则自诉人应该倒在沙发上而不是倒在地上!

另外,当时自诉人周慧的周围还有四个人(胡晶晶、刘延安夫妇和影楼的另外两个工作人员张海玲和周颖红),刘延娣要冲上去推倒在最里面的自诉人是很难的。

最后,自诉人、证人张海玲和证人张荣玲的说法也是不一致的:自诉人说,当时她在和胡、刘两夫妇争吵,还没看清就被推倒在地(见自诉人当庭陈述);张海玲则说自诉人周慧从影棚里出来时(周围没人)被刘延娣走过来抓起来一搡,搡倒在地上(见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张荣玲则说:刘延娣冲上去将周慧推搡倒在地上。可以看出三个人的说法是不一致的!不能形成相互支持的证据链。

二、退一步讲,即使刘延娣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自诉人所在的影楼在服务上有瑕疵而引起纠纷,在人多手杂的纠缠中自诉人受伤(也不能排除是地板光滑,自诉人穿高跟鞋而不慎跌倒),被告人刘延娣的主观恶性很小,造成的后果也并不严重(医疗费共2000多元,多为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几乎没有),综合本案的主、客观因素,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我国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可以对刘延娣免予刑事处罚。

三、自诉人三根肋骨受伤的形成时间也有疑点。

2011年5月7日,自诉人检查时只有左胸第九根肋骨骨折,5月17日又出现了两根肋骨骨折,对上述肋骨骨折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有疑点。我们提请法庭重新进行鉴定。

四、刘延娣愿意对自诉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及补偿。

刘延娣愿意对自诉人的合理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如自诉人不追究刘延娣的刑期事责任,刘延娣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补偿自诉人二至三千元。如果自诉人坚持追究刘延娣的刑事责任,则请求法庭依据双方过错责任依法判决各方承担的金额。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刘延娣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各方依据在事情中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

以上内容由张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俞律师咨询。
张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94好评数3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南路2号紫薇国际广场C座17层1705-17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俞
  • 执业律所:
    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9*********5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南路2号紫薇国际广场C座17层1705-17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