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律师亲办案例
拐卖妇女罪判缓刑
来源:张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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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被起诉,后经辩护,被判缓刑。

辩护词

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庭前经过和被告人沟通,调阅本案卷宗,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拐卖妇女的定性和事实没有异议,现对被告人顾某某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被告人顾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顾某某没有加重处罚的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处罚。顾某某到案后,能够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希望改过自新。

第三、顾某某系初犯、偶犯,从被告人顾某某的犯罪心理来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实施犯罪时尚未成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由于经常上网,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抵制不了网络的诱惑,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被告人顾某某是在又好奇、又恐惧的心理状态下完成犯罪行为的,这与漠视法纪,仇恨社会的屡教不改的小混混是有着很大区别的。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第四、刑罚的目的是教育人,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再发生。从顾某某的犯罪心理和参与的犯罪情节来看,顾某某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为了钱(他和胡良东甚至没谈钱,最终也只拿了150元钱),也是为了报复社会,他只是缺乏正确的引导,所以他仍是一个可塑性很强,可以挽救的孩子,顾某某对自已的行为也是追悔莫及,痛恨不已,深深觉得对不起陈某某,表示要重新做人。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处罚的基本政策,建议法庭能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顾某某判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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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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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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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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