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车辆维修费及营运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通过李某某得知李某某和其丈夫王某某被人殴打,遂纠集杨某、赵某等人乘车追逐,拦截被害人驾驶的货车,在威海经区等处,采用撬车门、踢踹车辆、持木棍打砸、向行驶中的车辆抛木棍等手段欲将该车逼停,被害人驾车驶离。经鉴定,该货车前挡风、车锁等处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172元。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办案经过】
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刁某某的委托,指派李惠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车损理应赔偿,但其营运损失索赔过高,应适当赔偿其营运损失,被告人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并将赔偿款交至法院,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缓刑。
【结果】
威海经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