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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有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法院如何判断效力?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量:101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产七间(北房三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耳房两间属于被继承人周某的财产份额由原告继承;2.诉讼费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系姐弟关系,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是姐妹关系,原告父母婚后生育六子女,分别是原告和上述五被告。位于丰台区A号房产7间是原告父母建造的房屋,1991年,原告母亲赵某芬去世,父亲周某贤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周某贤2002年在公证处立下遗嘱一份,明确位于丰台区A号房产7间属于父亲的份额在其去世后该财产由原告独自继承。现父母均已去世,姐弟间因遗嘱继承产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遗嘱的事儿我不知道。

被告周某超辩称,对于父亲的遗嘱我没有意见,我父亲让我看过这个遗嘱,遗嘱上写的不是很清楚。西房两间是我后翻建的,东房两间是我同意周某涛盖的,且征求了大家所有人的意见,1993年5月份,我与周某旭分过家。

被告周某君辩称,我没有意见,听从法院判决,我见过父亲的遗嘱,我父亲让我看的。

被告周某丽辩称,我没有意见,听从法院判决,我见过父亲的遗嘱。

被告周某涛辩称,东房两间是我翻建的,归我所有,其他听从法院判决。我见过父亲的遗嘱。

 

法院查明

吴某与张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吴某明、次子吴某峰,女儿吴某芝周某吴某芝系夫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四女二子,长女周某鑫、次女周某君、三女周某丽、四女周某涛,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超1991年,吴某芝死亡,未留遗嘱。张某先于吴某芝死亡。2001年,吴某死亡,未留遗嘱。2014年11月,周某死亡。1964年,经审批,吴某芝周某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以下简称A号)院内新建北房3间、北房东西耳房各1间。1977年,吴某芝周某A号院内新建东房2间。1988年,周某超、李某将棚子拆除,在A号院内新建西房2间。2012年,周某涛出资将东房2间进行翻建。

诉讼中,周某鑫提交公证书一份,载明:遗嘱立遗嘱人:周某,现住北京市丰台区A号。我是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产七间(其中北房三间,东房二间,西房二间,均为砖木结构)的产权所有人之一,为防日后发生纠纷,现我自愿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大女儿周某鑫继承。此遗嘱一式二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丰台区公证处存档一份。立遗嘱人:周某周某旭周某超周某君周某丽周某涛对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

周某超提交《遗产继承文约》,载明:“立遗产继承文约人周某关于遗产继承与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超共同商议后,确定如下:1.遗产房屋五间归次子周某超继承,永远拥有产权;2.周某超继承房产后,由周某超付与其兄周某旭人民币三千元,作为补偿;……”,周某鑫周某旭周某君周某丽周某涛均表示知道上述遗嘱。

周某超提交2002年遗嘱一份,载明:“立遗产立约人周某,关于遗产继承,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超。遗产房五间,北房三间、东房二间、西房二间(周某超婚后自建)归次子周某超所有,永远拥有产权。周某超继承财产后,由周某超付与周某旭三千元整,作为一定经济补偿。……”,周某超称该份遗嘱系其书写,周某贤在该遗嘱上签字、按手印,周某鑫表示知道该份遗嘱,周某旭周某丽周某涛对该遗嘱表示不知情。

另查,2002年9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周某超与李某自愿离婚;……五、座落于丰台区A号院内西房二间中,其中南侧一间归李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周某超所有,均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履行。……。”双方对该调解书均无异议。关于A号院内东房,双方均认可系周某涛出资所建,周某涛2012年开始至今一直居住在东房。2018年6月12日,周某鑫周某旭周某超周某君周某丽签字同意A号院内东房归周某涛所有。

再查,周某鑫周某旭周某超周某君周某丽周某涛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周某鑫周某超周某涛户口登记在A号

诉讼中,吴某明吴某峰到庭表示对于其父亲吴某应当继承的吴某芝的遗产份额,其自愿放弃继承。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院内北房三间由周某鑫继承十四分之九的房屋份额,由周某旭周某超周某君周某丽周某涛各继承十四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院内北房东耳房一间、西耳房一间由周某鑫周某旭周某超周某君周某丽周某涛各继承六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院内东房两间由周某涛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周某超提交的1993年5月的《遗产继承文约》,系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代书遗嘱应属无效遗嘱。周某超提交的2002年9月24日的《遗嘱》,因该遗嘱内容系周某超自行书写,周某仅在该《遗嘱》上签名、按手印,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份《遗嘱》应属无效遗嘱。周某鑫提交的公证遗嘱系遗嘱人周某经公证机关办理的,该遗嘱为有效遗嘱。

关于A号院内西房2间,法院已于2002年9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侧一间归李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周某超所有,双方对此亦无异议,现周某鑫主张继承西房2间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东房2间,双方均认可系周某涛出资翻建,在吴某芝周某死亡后,双方均同意给周某涛所有,且周某涛亦在此居住,故法院确认东房2间由周某涛继承,周某鑫主张分割东房2间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北房3间、北房东西耳房各1间系吴某芝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为吴某芝周某共同共有,吴某芝周某各有一半份额。1991年8月6日,吴某芝死亡后,其对上述房屋的份额应由吴某周某周某鑫周某旭周某超周某君周某丽周某涛继承。吴某死亡后,其继承的吴某芝上述的房屋份额,应由其子吴某明吴某峰继承,因吴某明吴某峰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屋份额,法院对此支持吴某明吴某峰自愿放弃继承的房屋份额,由周某周某鑫周某旭周某超周某君周某丽周某涛继承。

2002年5月21日,周某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北房3间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由周某鑫继承,依据该遗嘱,周某义对A号院内北房3间的房屋份额应由周某鑫继承。因双方均同意按照份额分割A号院内的遗产,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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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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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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