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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人去世,其继承人无法协商,诉讼分割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量:96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女士诉称:我与三被告系祖孙关系。因发生交通事故,我的儿媳即三被告的母亲赵女士2012年去世,我的儿子即三被告的父亲陈某鹏于同年2月去世。陈某鹏夫妻于2011年共同出资建成北京市平谷区S号房屋。现我与三被告因分配该遗产产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并进行实物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案诉争的房屋是我们与父母共同出资建造的,应当属于我们家庭的共同财产另外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应当从遗产中予以扣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孙女士陈某鹏之母,陈某鹏赵女士系夫妻关系,陈某鹏夫妇共生育两女一子,由长至幼依次为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1983年12月10日,陈某鹏夫妇申请获得位于今北京市平谷区S号的宅基地一处,并于次年建成房屋。2010年,陈某鹏夫妇开始对该房屋进行翻建,并于次年10月入住新建成的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翻建房屋时,三被告均已参加工作,并对该房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出资。2012年2月陈某鹏赵女士夫妇在事故中受伤去世,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款的分配事宜达成协议:原告从上述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赔偿款中共分得50000元,余款归三被告所有。

后三被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分配问题再次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具体诉请如前所述。三被告持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三,陈某贤孙女士夫妇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子陈某鹏、长女×3、次女×4、次子×5、三子×6。孙女士目前生活在福利院,因其患有疾病,×5等子女雇佣他人照顾其生活起居。

经询,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表示其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不要求在本案中析出,由其三人另行协商解决。

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存在争议,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为诉争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总价为168580元。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S号的农村宅院归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所有。

二、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女士遗产(扣除其应分担的债务和费用)折款五千

三、陈某鹏生前所欠张×借款二万元,由被告陈某洁陈某聪陈某鑫负责偿还。

 

房产律师点评

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其死亡后依法有权继承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诉争房屋系陈某鹏夫妇与三被告共同出资建造,且双方均不能准确说明每个人的出资情况,故该房屋应视为陈某鹏夫妇与三被告的家庭共同财产,其中陈某鹏个人所占财产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陈某鹏夫妇因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其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由陈某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母亲孙女士、长女陈某洁、次女陈某聪、儿子陈某鑫共同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赵女士先于陈某鹏死亡,且其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故陈某鹏继承赵女士遗产的权利依法转移给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因陈某鹏生前所欠债务均系因翻建诉争房屋产生,故该两笔债务亦应作为陈某鹏夫妇及三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

三被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析出其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因原告除了陈某鹏之外尚有×5等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三被告自身并无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而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将给双方生活带来不便,故法院认为对原告所得的遗产份额应以折价付款为宜。现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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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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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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