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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老人将其房屋份额留给孙子,部分子女不认可怎么办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量:95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杨某文依据被继承人遗嘱继承遗产房产50%的份额;2、……

事实及理由:两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杨某君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陈某兰2007年1月去世,父亲杨某超2019年3月去世。杨某超生前立有遗嘱,表示将其遗产房屋的一半赠与其孙杨某文,另一半由其五个子女协议分割。2019年4月,原告杨某君与三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杨某君与三被告各自分得房屋的12.5%份额。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峰辩称,认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原告所说的遗嘱实际只是老人的遗言,只是老人的想法,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遗嘱效力。

被告杨某慧杨某芬辩称,抗辩意见同杨某峰。要求按法定继承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杨某超陈某兰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子二女。长子杨某君、次子杨某鹏、三子杨某峰、长女杨某慧、次女杨某芬陈某兰2007年1月去世,杨某超2019年2月去世。次子杨某鹏2018年6月先于杨某超去世。杨某鹏与其妻朱某于2002年离异,双方育有一子杨某浩1999年7月先于杨某鹏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两居室楼房一套于2001年1月登记在被继承人杨某超名下。上述房屋经评估价值为7062118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杨某超2012年8月签名手写“遗言”及杨某君杨某峰杨某慧杨某芬四人签订的《协议书》各一份。《遗言》内容为:……我要求把××门的两居室(我的一半赠给我的孙子杨某文所有,对另外的一半米数由你们商量解决对于我的银行存款由你们五人商谅处理以上是我的想法心愿希望你们解决好。父亲杨某超2012年8月写”。

2019年3月10日原告杨某文出具书面声明:“本人杨某文,于2019年3月10日,我父亲杨某君给我看了我爷爷杨某超的遗嘱,我爷爷在遗嘱中提到将他居住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两居室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赠予给我,我表示尊重老人的遗愿,并接受他的赠予。杨某君杨某峰杨某慧杨某芬四人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2019年4月24日15时许,杨某超子女杨某君杨某峰杨某慧杨某芬四人开会,研究杨某超遗产东城区两居室的变更事宜,达成决议如下:一、此房由以上四个子女共同继承;二、此房变卖后利益分配如下,杨某君62.5%(含父亲杨某超赠予孙子杨某文50%),杨某峰12.5%,杨某慧12.5%,杨某芬12.5%。以上协议共同遵守。”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杨某超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产权的50%份额归杨某文所有,其余50%产权份额由杨某君杨某慧杨某芬杨某峰四人共同继承,杨某君杨某慧杨某芬杨某峰四人各占12.5%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被继承人夫妇生前育有三子二女,虽然其中次子杨某鹏晚于被继承人陈某兰先于被继承人杨某超去世,但与其妻的离婚时间系2002年即早于陈某兰的去世时间。其与其妻的独子亦在双方离婚前去世。故被继承人陈某兰杨某超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本案的原告杨某君、被告杨某峰杨某慧杨某芬

本案上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手书“遗言”及上述四继承人签订《协议书》的效力。被继承人杨某超手书的遗言双方均认可其真实性。双方争议的房产系杨某超与其妻陈某兰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陈某兰去世后,继承人未办理陈某兰的遗产继承事宜,故其时陈某兰的遗产处于杨某超杨某君杨某鹏杨某峰杨某慧杨某芬的共有状态。在此状态下杨某超“遗言”的方式处分共有物所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可以看出其将属于自己的财产遗赠与原告杨某文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原告杨某文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后,本案其余的法定继承人签署了《协议书》,对诉争房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

在上述约定中对杨某君所得62.5%份额的“(含父亲杨某超赠予杨某文50%)”的表述与确认均进一步证明除原告杨某文外的其余的继承人均认可了被继承人杨某超对房屋50%的处理意见。杨某君杨某峰杨某慧杨某芬签署的《协议是》均是对被继承人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几方应当遵守执行。为此原告要求以上述《协议书》的约定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在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协议效力的法定证据的情况下拒绝依据《协议书》处理房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三被告要求法定继承房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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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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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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