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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老人遗嘱因不符合规范无效,法院判决法定继承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95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旭陈某杰杨某丽杨某霖陈某英诉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兰陈某英陈某慧陈父陈母的子女,陈某兰2000年去世,杨某霖陈某兰的丈夫、杨某丽陈某兰杨某霖之女。在父亲陈父1997年3月去世、母亲陈母2011年7月去世后,被告陈某慧一直未分割父母遗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出售父母名下房屋所得的房款40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慧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父亲陈父去世后,母亲陈母一直由我赡养。对于原告要求的遗产,……房款用于母亲平日花销已经消费完毕。

 

法院查明

陈父陈母系夫妻关系,生育了陈某旭陈某杰陈某英陈某兰陈某慧五个子女。陈父1997年死亡。陈母2011年死亡。陈某兰2000年8月死亡,杨某霖陈某兰之夫、杨某丽陈某兰杨某霖之女。2008年10月至陈母去世,陈母与被告陈某慧一起居住,由被告陈某慧照顾。

另庭审中,被告陈某慧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1年xx日的《遗言》一份,载明:“我年老体弱多病在经济方面也不富裕,每次看病都是女儿带我去看病,侍奉我照顾我的生活。我这一辈子只有这一单元房,是我的财产,我百年以后将此单元房归女儿陈某慧继承,特立此据为证。”落款处左下角陈母本人签字。庭审中,陈某慧表示,《遗言》由邻居高某丹代书,因不懂法,所以未签高某丹本人名字,见证人陈某兰高某德的签字捺印是其事后于2011年让见证人证明并补签的。

高某丹已经去世,陈某兰高某德出庭作证。陈某兰出庭认可该遗言系其父亲高某丹所写,高某德称,其曾听陈某慧的母亲在家对其父亲说过遗言的内容,但具体写遗言的情况其不清楚,遗言的字迹像其父亲所书。另二证人均认可见证人处的签字系后来补签。原告对该遗言不予认可。

另查,位于丰台区S号房屋系陈父陈母生前购买,于1999年8月11日登记在陈母名下,2008年,被告陈某慧代理陈母将该房屋出售,获得房款405000元。庭审中,被告陈某慧表示该笔房款用于给陈母购买保健品和物品、带陈母旅游,均消费完毕。对此提交部分票据,原告对票据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告陈某英称遗嘱所称房屋房款系由其交纳,为了用父亲陈父的工龄优惠,借了陈父的名义购买的,对此提交购买诉争房屋的房款收据以及领取产权证的明细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霖提交了一份声明,载明:“本人杨某霖放弃对陈父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放弃对陈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并将以上二份遗产继承权转由我与亡妻陈某兰的亲生女儿杨某丽名下,特此声明。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旭陈某杰陈某英各三万元,支付原告杨某丽二万元、杨某霖一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庭审中,陈某英称位于丰台区S号房屋系其借陈父名义购买,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陈父陈母死亡后,该房屋及因房屋出售所得剩余款项应为遗产。现被告称405000元购房款均已用于陈母日常开销并已消费完毕,对此提交部分票据。法院认为405000元的开支中,没有票据的部分无法证明其用途,有票据的亦存在部分票据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问题,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慧关于405000元已全部用于陈母日常开销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上述款项中,应有部分款项在日常生活中消费,因多年的生活开支无法一一凭票对应,故具体数额法院予以酌定,扣除合理开销的部分应属遗产。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陈父陈母死后尚存其他遗产。

另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现被告陈某慧提交的《遗言》,未注明代书人,且根据庭审中陈某兰高某德的陈述,《遗言》上两人作为见证人的签名为事后补签,两人并未确实见证了代书遗嘱形成的过程。

综上,陈某慧提交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应属无效,本案的继承问题属法定继承。对陈父陈母死后之遗产,原被告均有法定继承权。因陈某兰死亡,故对其应继承陈父之遗产份额,应由其继承人杨某丽杨某霖继承。因其先于陈母死亡,故对其应继承陈母之遗产份额应由其女杨某丽代位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霖虽出具声明载明放弃继承权并将继承权转由其女杨某丽名下,但该声明并非对继承权的放弃,而是对继承后财产的另行分配。故,原告杨某霖在本案中应继承之份额应依法确认,确认后的处分问题,法院不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被告陈某慧与被继承人陈母一起居住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多分,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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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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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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