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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亲属间达成分割遗产协议后一方反悔起诉重新分割法院驳回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94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按份继承被继承人周父周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即六原告与被告各按七分之一的份额继承遗产。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周父周母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七人,长女周某洁,长子周某鹏,次女周某芬,三女周某芝,次子周某辉、三子周某鑫,幺女周某丽周父2010年死亡,周母2019年死亡。被继承人周父周母生前未留有遗嘱,生后留有北京市朝阳区房产,现原被告双方对继承份额有争议。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认可六原告诉讼请求,我认为应该根据之前的协议履行。

 

法院查明

周父周母婚后育有七子女,分别为:原告周某洁周某鹏周某芬周某芝周某辉周某鑫与被告周某丽周父2010年3月4日去世,周母2019年12月31日去世,二人未留遗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登记在周父的名下。

六原告称房产应该由六原告与被告各按七分之一的份额继承遗产。六原告据此提交《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周父,乙方:周某洁周某鹏周某芬周某芝周某辉周某鑫周某丽。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就坐落在朝阳区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朝阳区屋壹套,需交纳现金伍万贰仟余元人民币:其中甲方承担壹万柒仟余元,乙方每人承担伍仟元人民币(5000元×7人=35 000元)。购买后的产权房屋归甲方永久居住。

二、由于甲方及甲方配偶年龄已高若患有重大疾病时,乙方均有赡养义务,都需出资为甲方看病(包括配偶)。若乙方多数因经济困难承受不起时,可共同协商卖掉此房,为甲方及其配偶作为医疗费用。若甲方先于其配偶去世,卖房后的余款归其配偶所有,用卖款余额作为甲方配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项支出,不足部分由乙方分摊,余款部分作为8份遗产平均分配(因乙方周某丽在分此房时户口等因素按2份计数)…”。

被告对该份《协议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其父周父在世时并未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被告主张各方在2020年签署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周某洁、乙方:周某鹏、丙方:周某芬、丁方:周某芝、戊方:周某辉、己方:周某鑫,庚方:周某丽。经友好协商一致,对父周父、母周母遗留的房产做如下分割处理:1、庚方取得40%的房产份额。2、戊方、己方分别取得9%的房产份额。3、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分别取得10.5%的房产份额……5、各方对于父母遗产继承问题、拆迁安置问题不再提出任何要求。

六原告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性认可,主张系被误导签订,应该属于无效。六原告据此提交了截图及录音资料、诊断证明。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有效,各方应该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履行。

 

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周父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由原告周某洁周某鹏周某芬周某芝周某辉周某鑫与被告周某丽共同继承,继承后周某丽享有该房屋40%的产权份额,周某辉周某鑫分别享有该房屋9%的产权份额,周某洁周某鹏周某芬周某芝分别享有该房屋10.5%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六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该协议履行。六原告主张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系被误导签订应属于无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六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六原告与被告应该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份额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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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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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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