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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子女起诉父母名下房屋为其借名购买但因搞错诉讼关系败诉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8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我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刚陈某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杰赵某芝赵某君赵某兰四个子女,陈某1993年10月去世。1992年赵某刚购买涉案房屋时,因无钱支付,便与几个子女协商,由谁出资购房,房产归属出资人,赵某杰缴纳全款,并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8年赵某刚履行购房之时的约定,赵某刚赵某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五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赵某杰,并办理过户手续,因双方购房之时的约定,赵某杰并未支付5万元。该房系赵某杰实际出资购买,只是借用赵某刚的名字,故所有权应归赵某杰所有,也系其支配和占用,故赵某杰应为房屋事实的产权人,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刚辩称,房子是我单位分配给我的公房,是分给当时所有人的,卖给我的时候所有人都有份,以我为主,单位售房时,是我出资由赵某杰交款,算是赵某杰买的,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君辩称,涉案房屋是分配给我父母和我们姐妹3人的,赵某杰当时在外地,房子是我父亲出资购买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芝赵某兰辩称,我们的答辩意见同赵某君

 

法院查明

赵某刚陈某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杰赵某芝赵某君赵某兰四名子女。陈某1993年10月去世。1993年1月×公司(卖方,甲方)与赵某刚(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北京市×号住房一套由赵某刚购买,乙方一次付清房价款,甲方同意优惠20%,乙方应付房价款人民币8965元,1994年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赵某刚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做如下认定:赵某杰向本院出具购房内部收据,以证明房屋系由其出资,为借用赵某刚名义买房。赵某刚赵某君赵某兰赵某芝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杰赵某刚诉讼行为能力提出异议,要求鉴定,因被鉴定人赵某刚本人不能到场,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故鉴定机关终止鉴定。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赵某杰主张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是基于其认为已与赵某刚达成协议,由其借用赵某刚名义,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即借名买房,赵某杰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涉案房屋权利,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纠纷应该以合同纠纷做诉讼,直接提起确权之诉法院不会支持。遇到借名买房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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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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