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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亲办案例
21动态,帮信罪,我所为在校大学生争取到不予起诉
来源: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量:149

01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2023627日,孙某被田某欺骗,表明要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别人还的欠款,其自己银行卡被冻结无法接收,于是孙某将其一张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积极配合对方在建设银行柜台取现60000元非法获利1500元。

 

后该银行卡流水异常,被反诈大数据平台锁定,冻结了银行卡,民警要求孙某到派出所询问交代,孙某坦白陈述,民警通过查询孙某银行卡流水记录及微信转款记录,孙某作案的银行卡在2023723日案发期间共计入账77732.45元。田某于2023725日向孙某微信账户转入被诈骗资金16732.45元。

 

 

02律师办案

律师办案

孙某父母得知该情况后驱车1000多公里从天津赶到长沙委托我所律师辩护,律师收到该案后,了解到孙某系在校学生,孙某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学校向办案民警出具了证明,其在学期间遵纪守法,尊师重道,取得教师一致认可,具有良好的记录及表现,办案律师协助孙某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进行谅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加之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遂向办案机关提出以上辩护意见。

 

 

03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最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系在校学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04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

对于在校学生的涉嫌犯罪,尤其是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在校学生,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即便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属于在校学生的,只要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校学生作为庞大的群体,在高消费的促使下,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其法律意识不够严谨,容易被骗而违法,因此的近亲属在知道学生被羁押的,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由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基于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或者建议缓刑的建议,使得在校学生能及时有效获得律师提供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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