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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物权确认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量:1049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均为中国香港居民。xxx年在海口市某地块上重建6层楼房,并针对该楼房归属签署了《确认书》,后各方对楼房的使用权等问题产生纠纷,遂成诉。本案中,原告委托李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一、涉案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的问题。二、林XX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第一层使用权的问题。 三 、林、林XX是否应当向林XX支付涉案房屋第 一 层自 20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利息,以及按什么标准支付的问题。

一 、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的问题。

从本案购地、建房并重修房屋的过程来看,虽然涉案土地形式上是通过公证赠与方式进行流转,但实际上是买卖所得。林XX、林XX、林XX、林XX、王XX主张涉案土地是王XX与  林XX所购,林XX只是代为购买,而林XX主张是其自行购买。 从当时购买土地的情形来看,双方均未提供当时购买土地款项的相关凭证以证明购地款来源。但王XX与林XX作为父母在香港工作,林XX当时作为年轻子女在海南工作生活。林、林XX、林XX、林XX、王XX主张王XX与林XX的收入较当时的林XX较高,具有合理性。王XX与林XX将款项交由在海南 的林XX代为办理涉案土地买卖事宜较为方便,合乎情理。此外, 登记时间为XXX年1月XX日的房屋所有权证(XX房字第 XXX号)上载明登记的共同共有人为林XX与林XX,(且 XXX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证均由林、林XX、林XXX、林XX共同保管),林XX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林XX在本案中亦主张涉案土地是父母王XX与林XX出资所购。因此可以认定,林XX并非完全基于其个人目的购地、建房。

另外,林、林XX、林XX、林XX、林XX与王XX 在房屋重修后签订的《确认书》中明确载明,XXX号物业属于林XX和王XX共同所有,五位子女都承认并同意上述物业完全属于父母。林XX在《确认书》上亦签名确认,该项 确认亦可印证涉案土地使用权并非林XX单独享有。涉案土地应为王XX与林XX夫妇实际委托林XX办理购买、办证事宜,并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林XX名下。

综上,本院可以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实为王XX 与林XX夫妇。王XX与林XX夫妇育有五位子女,林XX已于XXX年去世,其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继承。林、林XX、 林XX、林XX、王XX等主张林XX存在未赡养父母、侵吞遗 产等情形,不应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享有继承份额。但林、林  XX、林XX、林XX、王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由于涉案五层半房屋尚未取得权属 证书,因此本院不宜在本案中对土地使用权的份额予以分割,应由各方在今后办理相应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再予以处理。

二 、关于林XX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第一层使用权的问题。

首先,关于林、林XX、林XX、林XX、王XX主张 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问题。涉案房屋重修后尚未进行不动产登 记,其是否为违法建筑应由行政机关予以认定,本院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该建筑物是否违法。因此,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确认书》对涉案房屋使用作出了安排,该《确认书》 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确定书》约定第一层 属于林XX,第二层属于林,第三层属于林XX,第四层属 于林XX,第五层属于林XX,天台半层属于王XX。在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该项约定可视为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房屋使用权进行了约定,各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也有利于家庭敦睦。因此,林XX关于其享有涉案房屋第一层使用权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 、关于林、林XX是否应当向林XX支付涉案房屋第 一层自20XX年1月X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利息,以及按什么标准支付的问题。

关于林XX是否享有租金收益的问题。本院确认林XX对房屋第一层享有使用权,虽然《确认书》约定涉案房屋收入现金交由林XX管理(交由林XX管理现金是基于重修房屋是向林XX 借款X万),并收取合理管理费,但并不能就此否定林XX对一 楼对外出租的租金享有收益权。《确认书》还载明,“XXXXX”本院认为,该条款内容虽然规定了涉案房屋所有收益归家族,但对用途却未做详细安排,仅约定可将部分款项奖予升学子孙。截止20XX年X月X日 ,涉案房屋已对外出租十年,之前所收租金已覆盖林XX借款。此后一楼租金交由林XX,可由其依据《确认书》的约定合理分配使用,合乎情理,亦不违反《确认书》约定内容。

涉案房屋一层租金为每月XXX元,但《确认书》中并无利息的相关约定。 一审判决林、林XX以每月XXX元为标准向林XX返还自20XX 年X月X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审理结果】

林、林XX、林XX、林XX、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

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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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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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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