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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在借名买房关系不明晰情况下起诉赔偿法院驳回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量:1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3000万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我和白某慧1985年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于1987年和1991年生育周某昊和女儿周某兰1985年至2010年,我和白某慧关系密切,期间白某慧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我作为A公司B公司C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股东,有大量收入来源。2005年,我计划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出于和白某慧的亲密关系,我和白某慧约定我出资以二被告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我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2005年8月31日,二被告和北京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二被告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5209515元。2006年2月23日,白某慧某银行签署《中某银行私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白某慧向银行借款320万元用于购买一号房屋,还款期限为2006年2月至2018年2月。我作为所有权人在同意抵押条款处签字。2007年11月21日,二被告取得一号房屋,房产证登记白某慧99%份额,周某昊1%份额。

2005年7月至2015年8月,我共向H公司支付房屋首付款2009515元。2006年2月至2018年2月,我平均每月向白某慧某银行卡内存款3万元用于偿还一号房屋贷款。2005年7月28日,我向H公司支付印花税2605元。2006年6月29日,我向H公司支付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260073.6元,扣除H公司退还购房款8043元,我实际支付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252030.6元。2006年一号房屋交付后至2010年,该房屋由我和二被告居住。

2010年开始,我和白某慧关系恶化,我搬离了一号房屋。2018年4月2日白某慧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和周某昊签署赠与协议,将一号房屋登记在白某慧名下份额全部赠与给周某昊2018年4月25日,周某昊又将一号房屋以3860万元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二被告恶意串通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白某慧辩称:不同意周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峰的股东身份不能证明其有大量收入来源,其担任股东的公司大部分已经被吊销,在实际经营上有一定问题。我多年从事销售工作,有稳定经济收入。周某峰也不是涉案一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二被告才是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二被告签订的,和周某峰无关。中某银行私人购房借款合同,周某峰应当是见证人,不是借款人,借款合同也不能证明周某峰系所有权人。

一号房屋购房款不是周某峰支付的,每月3万元的存入也不是周某峰存入,契税、公维票据是其他案件中庭审我方提供的,周某峰是持有复印件,原件在我方处。一号房屋,周某峰没有长期居住情况,因为周某峰周某昊的父亲,偶尔可以来住一下。一号房屋的赠与与出卖,都是二被告基于自己的所有权进行处分,与周某峰无关,不存在侵权行为。周某峰白某慧的离婚诉讼中,周某峰自己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自认与案外人也生育了一儿一女,离婚诉讼判决中也显示周某峰弟弟周某坤、妹夫高某涛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周某峰1992年以后就没有见过白某慧了,1992年后周某峰白某慧就没有什么联系了,因为周某峰和其他女性有子女,周某峰白某慧没有共同居住的情况。

周某峰所述的出资情况与事实不符,C公司确实有一笔取款,但没有用于涉案房屋的首付款。T公司的两笔支票,实际上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给白某慧的借款,该公司和周某峰没有任何关系。2006年2月至2018年2月的存款,是白某慧周某昊自己存的,当时是把票据放在了涉案一号房屋,因周某峰周某昊的父亲有时候会去涉案房屋,这些钱和周某峰没有关系。周某峰曾经起诉过一次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主张涉案房屋出售款是5千万元,和本次案件主张不一致,说明周某峰根本不清楚售房情况,且涉及大额款项,我和周某峰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对于售房款的分配约定,不合常理,这说明双方没有共同居住的情况,周某峰也没有对涉案房屋有大量出资。

周某昊辩称:同意白某慧意见。

 

法院查明

2005年8月31日,白某慧周某昊H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上述房屋实际按揭贷款3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6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3日。

一号房屋于2007年11月21日登记在白某慧周某昊名下,其中白某慧99%份额、周某昊1%份额。2018年1月25日,白某慧周某昊还清上述银行贷款320万元,注销了银行抵押登记。2018年4月2日,白某慧周某昊签订《赠与协议》,白某慧一号房屋中其持有的99%份额赠与给周某昊2018年4月25日,周某昊一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转移登记。

庭审中,周某峰主张周某峰白某慧同居期间购置一号房屋,一号房屋系其以二被告名义出资购买并还贷,周某峰应为一号房屋实际产权人,故二被告恶意串通出售一号房屋应向其赔偿损失。周某峰提交了证据若干证明一号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白某慧周某昊周某峰陈述不予认可,部分证据予以否认。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峰的起诉。

 

房产律师点评

一号房屋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为白某慧周某昊,后白某慧赠与给周某昊周某昊又将一号房屋出售。从一号房屋物权登记来看,白某慧周某昊处分一号房屋与周某峰并无任何关系。周某峰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前提应是周某峰一号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即周某峰在对一号房屋享有物权前提下,二被告处分一号房屋方对其造成损害。但是周某峰主张的事实依据,无论是其同居期间与白某慧合意购买一号房屋还是周某峰借用二被告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假定如周某峰所述即使一号房屋大部分由其出资,也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审查确定其出资性质(是债权还是物权)。在一号房屋权属尚未明确前提下,周某峰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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