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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法丨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另一方可要求变更

作者:湖南二十一世纪  更新时间 : 2024-03-14  浏览量:61

01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子,20166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母亲王某抚养和监护,父亲李某不承担任何费用。2023年,孩子以年龄增长日常生活开支变多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他年满18周岁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规定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不负担孩子抚养费,但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李某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关于抚养费数额标准,本院结合李某的给付能力、孩子所在地区的生活开支水平及孩子实际需要等因素,酌定每月600元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0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04律师意见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是基于当地的经济水平、父母负担能力、子女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的变化等,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需求或父母负担能力的情况。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可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要求,与该方原来负担抚养费的多寡、是否实际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均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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