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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蹦床投篮受伤,经营人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吗

作者:蒙慧西  更新时间 : 2024-03-11  浏览量:73

【案件来源】

指派单位: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慧西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

被告:体育公司

2021年8月7日,余某买了体育公司经营的极限蹦床主题公园门票,进入体育公司经营的场馆消费。余某来到蹦床投篮区,在蹦床边框外投了两三个球后进入蹦床面正式投篮,起跳回落时摔倒在蹦床面,摔倒后没有工作人员前来问询或查看,期间,有孩童从蹦床面间奔跑、蹦跳。余某站起来试着投了一个球,确实痛得无法再玩就一瘸一拐地走出蹦床区。次日,余某在家人陪同下去医院就医,医生诊断为右足骰骨骨折。为了保住工作,余某伤后使用自己年休假休息,并提前上班。

2023年5月12日,余某以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受伤,应负全部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体育公司赔偿其由此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5万余元。

体育公司辨称本案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纠纷,余某应举证证明其受损结果是由体育公司过错所致。事发的蹦床四周均有软包防护,蹦面无破损,旁边地面及立柱有软包防护,不存在余某所说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场馆开业以来,本案为唯一意外事故,概率为几十万分之一,证明余某的受伤与设施设备无关。余某受伤后没有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体育公司不存在没有尽到及时救助义务的情形。余某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受伤,应当承担自担风险的法律后果,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余某的医疗费中医保统筹部分不能计入实际损失,且按实际病假的工资计算工资损失。

【审判】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余某在体育公司经营管理的运动场馆参与投篮活动时受伤,事实清楚。从体育公司交由余某签署的《运动安全协议》格式内容看,体育公司对于蹦床区如有多人在同一蹦床面或有人“跨越多个蹦面进行蹦跳”所致危险有明确认知,然而现场视频反映,在余某受伤前后,该区域没有工作人员管理并制止他人跑跳进入余某所在蹦面,体育公司管理显有疏失;另一方面,视频还反映,余某在活动过程中较为谨慎,并未从事任何激烈或可能导致其受伤的危险行为,余某自身没有过错。从体育公司以往的涉诉情况来看,已有多人因参与在该场馆经营的蹦床类等项目受伤的情况发生。体育公司经营管理的场馆硬件设施及服务存在不足之处,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余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育公司无权以余某签署了有免除其责任格式内容的协议而免责。体育公司关于其不存在过错、余某应当自担风险损失自负之抗辩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法院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受害人自行承担的误工等损失,亦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体育公司主张从余某合理损失中扣减医保统筹费用及相关误工费,缺乏正当理据。

2023年8月11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决体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约3.7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体育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存在危险而使消费者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体育公司对在所馆消费者负有使其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本案的难点在于:蹦床的没有损坏地面及立柱有软包防护是否等同于蹦床符合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以及场所就符合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签署了《运动安全协议书》是否可以免责?体育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关于第一个问题,关于蹦床的质量问题,体育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经营的蹦床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而且,蹦床由于长期使用,频繁操作,难免会出现各种安全隐患,故体育公司还应提供日常维护记录;关于服务方面的问题,体育公司应当举证证明经营场所符合蹦床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包括每张蹦床安排至少1名保护员。体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结合其经营场所多起类似的案件,法院认定其设施设备及服务存在服务不足。关于第二个问题,体育公司以对方完全认可并理解在场馆内运动具有危险性,并愿意承担风险属于对自身“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合同免责,该条款无效。关于第三个问题,余某没有做任何危险动作高难而受伤,自身不存在过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体育公司全部而不是部分承担余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有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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