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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134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翔宇,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B

原告AA与被告B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A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1591.78元(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日,实际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其他业务中相识,2018年9月,被告向原告称可购买低价房屋,原告于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日共向被告转账50000元,此后因一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意识到买卖不实,随即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共向原告返还40000元,对于剩余的10000元,双方约定转化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张,内容载明借款及1月1日前还清。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已占有原告款项,约定转化为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BB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日,AA向BB转账30000元,2018年10月2日,AA向BB转账20000元。2018年10月20日,BB向AA转账10000元,2018年10月26日,BB向AA转账30000元。2018年11月24日,BB向AA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BB向AA借1万元,将在1月1号前还清。借款时间:2018年11月24日。借款人:BB身份证:532628199501××××出借人:AA身份证:429006197712××××”。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A与BB就BB应退还AA的款项转化为借款达成合意,并由BB出具了欠条,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BB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BB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或利率有明确约定,该借款应视为无息。BB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关于AA主张利息的问题。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该利息系其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AA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BB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AA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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