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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夫妻一方欠债法院拍卖共同房屋,己方起诉保留己方财产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8
浏览量:15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执行标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执行标的)拍卖款的50%(即3403500元)归还陈某鹏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吴某洁张某鑫支付股权转让款670万元,违约金67万元。陈某鹏吴某洁1998年登记结婚,执行标的于2007年取得所有权,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鹏享有50%的份额。2021年,陈某鹏就执行标的向朝阳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7月16日,朝阳法院作执行裁定书,驳回陈某鹏的异议请求。故陈某鹏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鑫辩称,不同意陈某鹏的诉讼请求。理由:1.陈某鹏的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朝阳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陈某鹏8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15天;2.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包含停止对原标的物的执行,本案陈某鹏诉讼请求没有这一项,应当驳回;

3.2015年5月14日,北京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向D银行借款350万元,吴某洁以执行标的作为抵押物与该行签订抵押合同,陈某鹏在抵押合同中签字表示同意,还曾经三次还款共计250万元,表明陈某鹏H公司经营、负债情况以及吴某洁欠付张某鑫股权转让款的情况是知情并同意的,本案所涉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夫妻共同债务。

吴某洁述称,同意陈某鹏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1988年1月18日,陈某鹏吴某洁登记结婚。

2007年4月1日,买受方吴某洁与出卖方周某贤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执行标的,总房款602000元。2007年5月28日,吴某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某洁

张某鑫(原告、反诉被告)诉吴某洁(被告、反诉原告)、胡校法(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一、吴某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鑫股权转让款670万元;二、吴某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鑫违约金67万元;三、张某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洁298771.46元;四、驳回张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吴某洁的诉讼请求。吴某洁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鑫就前述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陈某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其认为执行标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鑫申请查封该房屋,损害了陈某鹏的权益,故要求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予以证明。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案外人陈某鹏所述应保留的份额及其诉求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陈某鹏中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裁定驳回陈某鹏的执行异议请求。该裁定书于2021年7月24日向陈某鹏送达。陈某鹏不服该裁定,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执行标的于2021年1月11日被拍卖,拍卖成交价为6807000元。

诉讼中,陈某鹏吴某洁称执行标的系夫妻婚内购买。购买执行标的总额60.2万元,付款方式为自付4万元,剩余款项为银行贷款。

 

裁判结果

执行标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拍卖款的50%(即3403500元)归还原告陈某鹏

 

房产律师点评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2021年7月16日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某鹏的执行异议请求。该裁定书于2021年7月24日向陈某鹏送达。陈某鹏不服该裁定,于2021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内。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享有的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一半,执行标的所有权虽然登记在吴某洁名下,但吴某洁系在其与陈某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无证据佐证存在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执行标的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执行该房产时应为配偶陈某鹏保留房屋价值的一半。根据查明的事实,执行标的已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为6807000元。因此,陈某鹏要求归还拍卖所得价款的50%,即3403500元,法院予以支持。张某鑫答辩称申请执行的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张某鑫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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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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