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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侵犯小x坎商标被判惩罚性赔偿
来源:刘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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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刘青律师及李律师代理的四川xx投资有限公司诉银川市金凤区小x坎老院坝火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之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关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该案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侵害“小x坎”商标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判决的案件,该案现已生效,被告主动履行判决,并已注销侵权主体。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侵权人给付给被侵权人超过其实际受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制裁、遏制等功能为一体的制度。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使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据此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三点,第一,故意。侵权人系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侵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二,情节严重。侵权人虽如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果未获益或获益不多,或未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少,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三,需由被侵权人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得在被侵权人未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从请求的时间来讲,被侵权人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法院则可以不予处理,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解决,调解不成,须另行起诉。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故意”是主观要件,在侵权人不承认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加以判断,《解释》第三条列明了几种常见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为“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还会考虑到被侵权的知识产权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其他因素,如(2019)苏民终1316号“小x生活”商标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小x”商标知名度较高,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申请注册“小x生活”商标,其后又申请注册原告已注册的“x家”等商标,使用与原告宣传语近似或基本相同的宣传语,使用与原告配色相同的配色,申请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域名,以原告商标“智x”作为字号等行为,攀附原告商标声誉的意图明显,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六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及兜底条款: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亦会考虑到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等。


如“小x生活”一案中,法院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涉案“小x”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产品在2018年、2019年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从涉案店铺商品评价可知,部分用户亦反映被控侵权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因此,二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小x生活”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消费者对于“小x”驰名商标的信任,导致该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声誉受到损害,故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应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四、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确定。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等,无法举证证明前述计算依据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鄂x多斯”商标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获得利润计算赔偿基数,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单价,因却有证据显示产品会进行特价销售,法院酌情确认原价销售及特价销售的产品各占总销量的50%,即产品平均单价为35元,同时法院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后,根据商标在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酌定涉案商标给产品赋予的利润率为产品售价的25%,综上,法院对米x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446(销售数量)*35(平均单价)*25%(利润率)*2(倍数)=182805元。


在计算赔偿基数一般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也无权利许可使用费可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计算赔偿金额,但该酌情计算赔偿金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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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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