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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2-28 16:45 浏览量:1459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邵某伙同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国际等地,利用邵某在东城区民政局“和谐婚姻家庭建设项目”负责婚姻登记颁证服务,张某在该服务中担任志愿者的机会,向杨某谎称在民政局工作,并通过行为让对方误以为二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杨某达成合作协议,帮助杨某所经营的婚纱店进行客户引流,收取合作费282000元,后用于买房等使用。2021年3月7日,邵某、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案发后,邵某的家属代其退还了杨某的钱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邵某、张某谎称其为民政局工作人员,利用其在民政局提供颁证服务的机会,为杨某的提供帮助,收取杨某给予的合作款28.2万元。在东城区民政局因新冠疫情影响停止颁证服务之前,邵某、张某确实能够按照双方约定为杨某提供便利条件,杨某亦能从中获得预期之好处,杨某财产损失的结果不是邵某、张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所导致的,故邵某、张某的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损害结果发生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邵某、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邵某、张某利用在东城区民政局开展颁证服务之机,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与杨某达成宣传推*广合作的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构成招摇撞骗罪。

  综上,邵某、张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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