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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为何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2-28 17:20 浏览量:1416

  【案情简介】

  马某系吉林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房地产评估师。

  2012年12月、2014年9月,吉林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承担“曹某先生房屋抵押”、“隽某女士申请贷款项目房屋抵押”所涉房地产估价。马某参与了上述房地产评估。其中,《曹某先生房屋抵押估价报告》中房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11万元,《隽某女士申请贷款项目房屋抵押估价报告》中房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2年12月25日,隽某1(系隽某父亲,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刑罚)通过提供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和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以曹某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人民币400万元;2014年9月18日,隽某1以隽某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隽某1对上述贷款没有向银行如期偿还,给银行造成损失人民币505万元。2021年4月,德惠市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隽某1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23年3月16日,马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德惠市看守所羁押。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关键是主观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因此,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马某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自己一人作为评估师到现场与委托人见面、核实了委托人身份及房屋产权证书的真伪、查勘了拟被评估房屋后才出具预评估单和评估报告。在评估过程中,马某违反《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一名评估师到场,未认真核实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书、产权人、现场房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在估价对象即委估房屋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出具了估价报告,并在报告上冒名签写其他未到现场的评估师名字。

  马某除了对涉案的“周家村四社的隽某、曹某”的“房屋”评估外,也对周家村四社的隽某1的“隽*星合作社”院内建筑均进行了房屋评估,并出具了隽某2、隽某3等人的评估报告书,而院内及周家村四社没有与“委托人隽某、曹某”房屋产权证和评估报告上描述一致的房屋。

  综上,马某作为承担房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违反相关工作规范,严重不负责任,未能认真核实委托人与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被委托评估房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导致其违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因此,法院将马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罪名变更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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