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与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胡嘉特 更新时间 : 2024-02-28 浏览量:60
某租赁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及法定代理人1、支付租金196万;2、赔偿丢失器材14万;3、支付后续租金1800;4、支付违约金5万9 ;5、承担诉讼费。
被告收到传票后找到我们,开庭在即,时间有限,我们随即开始工作。经过检索相关案例、穷尽法律规定、撰写答辩状、整理补充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提出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最后陈述意见、参加庭审、提交代理词等一系列代理工作,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词,判决我方公司仅支付租金4万多、丢失赔偿费90,受理费原告承担3000,我方承担400,案件取得了重大胜利!原告不服上诉至沧州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不承担上诉费。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未实际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是否仍由承租方承担。2、自认的效力。3、主张违约责任的依据。4、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5、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
事后,不知原告故意还是无意,提供了一个个人账户让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我们立刻警惕起来,要求原告出具加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的指示付款函并进行了打款,保护了委托人的财产安全。到此,案结事了。
本案是被告逆风翻盘的典型,在原告来势汹汹的进攻面前,理清案情的来龙去脉,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突出重围,将其不切实际的要求粉碎,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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