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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房产证,己方能否起诉履行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量:15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成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物业费,并敦促被告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去办理相关的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C公司辩称:一、从涉案《购房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条款来看,被告仅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协助义务,办证责任主体并非被告;二、从办理房产证的行政手续而言,相关购房者产权证已经在审核办理中,被告没有其他可协助的内容;三、从相关案件的诉讼和执行过程来看,也没有需要被告的任何协助内容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四、涉案项目房屋产权办理已经有正常行政途径,购房人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行政程序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其起诉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应得到支持;五、如果原告尚未通过建伟资格审核,法院判令被告未购房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将导致一系列的违规问题。综上,原告诉求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产权事宜,由于被告的协助义务已经完成,其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查明

2008年2月22日,出卖人C公司与买受人秦某菲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就拆除买受人原有房屋,以及买受人回购出卖人在新建的住宅楼房屋的预售事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回购房房价款合计20681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回购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回购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回购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合同签订后,秦某菲交纳了购房款206810元。C公司秦某菲交付了房屋;秦某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和印花税并办理入住。C公司2019年12月就涉案房屋整栋楼办理了初始登记。现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秦某菲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秦某菲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秦某菲C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签订后,秦某菲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C公司交付了房屋。根据《购房合同》第十四条约定,C公司应履行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鉴于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已于2019年12月11日办理初始登记,现秦某菲要求C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秦某菲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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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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