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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宅基地买卖后无法过户,能否起诉确认合同效力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量:169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某鹏赵某杰200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鹏系北京市通州区D村(以下简称D村)村民,周某鹏赵某杰2003年3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赵某杰将购自贾某英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D村S号院落及地上物正房五间、厢房四间及门楼、院墙等建筑卖与周某鹏,卖价人民币55000元,笔下交清。赵某杰2018年去世,其生前丧偶,赵某芳赵某玲赵某莉为其三个女儿。周某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周某鹏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贾某英辩称,不同意周某鹏的诉讼请求。第一,周某鹏贾某英不存在买卖关系,所以不存在合同纠纷;第二,贾某英从未将房屋出售给赵某杰赵某杰出售贾某英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贾某英认为本案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第三,周某鹏赵某杰贾某英处购买房屋,赵某杰有权出售房屋,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赵某杰出售房屋没有得到房屋权利人的追认,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周某鹏的诉讼请求。

赵某芳赵某玲赵某莉未答辩。

 

法院查明

周某鹏D村农民。D村S号宅基地使用权人原为贾某英2003年3月8日,赵某杰周某鹏订立卖房契约,赵某杰将位于D村S号的房屋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鹏周某鹏已向赵某杰付清了房款。涉案房屋现由周某鹏居住。

另查,赵某杰2018年11月17日去世,赵某芳赵某玲赵某莉赵某杰的三个女儿。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鹏主张涉案房屋系贾某英出售给赵某杰,在2003年3月8日签订卖房契约当天,赵某杰认为其与贾某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用了,便当场撕毁了。贾某英主张因赵某杰贾某英介绍很多工程,其于1998年左右将涉案房屋无偿借给赵某杰居住使用,一直没有要回。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卖房契约的代笔人高某峰、中间人林某贤、证明人王某贵到庭接受询问,三人均认可卖房契约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且贾某英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杰,订立卖房契约时,周某鹏就付清了房款,赵某杰当场撕毁了其与贾某英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但对于该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三人并不清楚。对于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周某鹏均表示认可,贾某英均不予认可,贾某英认为三人只是听说贾某英将涉案房屋卖给赵某杰,但并未见过贾某英赵某杰之间的协议。

 

裁判结果

周某鹏赵某杰2003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赵某杰2003年3月8日与周某鹏订立卖房契约,即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鹏周某鹏已付清全部房款。周某鹏D村村民,其具有购买本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关于赵某杰如何从贾某英处取得涉案房屋,双方存在争议。根据赵某杰周某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高某峰林某贤王某贵的陈述,涉案房屋系赵某杰贾某英处购买,赵某杰在订立卖房契约时当场撕毁了其与贾某英的房屋买卖契约,因林某贤王某贵贾某英均系前后街邻居,且王某贵D村村委委员,其证言具有较高可信度,故对于周某鹏提出的涉案房屋系赵某杰贾某英处购买而来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退一步讲,即使赵某杰无权处分涉案房屋,贾某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鹏对此是明知的,考虑到赵某杰常年居住在涉案房屋,其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处分房屋,周某鹏以合理价格受让,周某鹏对涉案房屋也构成善意取得。综上,赵某杰周某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鹏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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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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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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