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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老人遗产房屋出售后,房款亲属送给己方,后其反悔想要回法院支持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量:29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陈某涵支付陈某慧其保管的卖房款1266667元及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陈某涵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贤周某娟系夫妻关系。陈某贤周某娟婚后生有子女三人:陈某涛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涛2010年去世)生有子女一人陈某涵。被继承人周某娟遗有北京市西城区A号陈某慧陈某刚为继承人;陈某涵为代位继承人,经诉讼,房屋所有权登记,确认原告、陈某涵陈某刚各占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一。

2019年4月初,陈某涵代理陈某慧陈某涵陈某刚,把上述房屋挂牌在房屋中介机构以3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案外人。陈某慧当时因有急事提前离开卖房现场,委托陈某涵代理陈某慧收取、保存房款。后陈某慧多次向陈某涵追要属于自己的一份售房款,陈某涵一直推脱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涵辩称:不同意陈某慧所述事实,该款项是陈某慧赠与我方的。本案所涉房屋是继承而来,由本案当事人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2019年1月,我们三人与案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购房人需要办理银行贷款,全程需要我们三人到场参与签字,陈某慧所述的全程由我来处理房款不属实。2019年得到了全部购房款380万元。陈某慧之所以会将房款份额赠与我,是因为除了案涉房屋以外,还有一套位于S号的房屋,该房屋是回迁所得,一直由我居住、实际使用,我父亲支付了购房款并进行了装修,但由于拆迁政策,登记在陈某慧名下,我父亲也一直表示将该房屋给我。2010年,我父亲突然因病去世,我奶奶多次表达,如果将来拆迁房屋归陈某慧所有,陈某慧就会把相应的款项给我,现在这个房屋归陈某慧,此前陈某慧也同意,但是现在又反悔了,并且虚构事实。

我认为是案涉款项属于赠与,且已经完成交付,请求驳回陈某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某刚述称:该房屋为我母亲的房屋,由我们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购房款也应该我们各占三分之一。委托了房产中介全权办理,在办理资金划转的时候,根据要求只能打到一个人的名下。陈某涵就要求打到她的名下,中介的人也在场,中介可以保证陈某涵在得到房款后第一时间打给我和陈某慧,每个人各126.6667万元。我不相信陈某涵,当时与中介进行了沟通,由中介出具保证书,然后陈某涵就把钱打给了我,但是没有打给陈某慧

我从来没有听过陈某慧要将房款赠与给陈某涵的说法。陈某涵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没有赠与字样,也没有提到126万。我认为126万应该给陈某慧陈某涵都没有把钱打给陈某慧陈某慧也没有办法赠与。我认为双方在聊天记录中都有互相表示要给钱的说法,我认为只是客套,没有赠与的事实。

 

法院查明

一、陈某贤周某娟系夫妻关系,陈某贤2007年4月5日去世,周某娟2016年9月2日去世。陈某贤周某娟婚后生有子女三人:陈某涛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涛2010年1月3日去世)生有子女一人陈某涵周某娟遗有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代位继承)系周某娟的继承人。

2017年调解,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达成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周某娟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陈某慧陈某涵陈某刚三人按份共有,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后,经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申请,本院裁定确认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后,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名下按份共有,三人各占三分之一房产份额。

2019年3月14日,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与案外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出售予案外人。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二、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均确认售房款共计380万元,至2019年4月18日案外人已全部支付至陈某涵的银行账户。后,陈某涵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一支付给陈某刚。关于应属于陈某慧的三分之一购房款126万余元,陈某涵未进行支付。

三、陈某涵主张陈某慧已将其售房所得的三分之一购房款126万余元赠与陈某涵,其提交以下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

陈某涵陈某慧2017年8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陈某慧陈某涵表达了要将其所有的三分之一房屋份额给陈某涵的意思表示。陈某慧主张该聊天只是闲谈、客套话,不能代表陈某慧放弃财产权利,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

陈某涵陈某慧2019年4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陈某慧称有诉讼判决要给付陈某刚216**元、提醒陈某涵在得到售房款五日内将房款给陈某刚陈某涵无须给付陈某慧款项、将钱款支付陈某刚以免其再起诉要求滞纳金等事宜;陈某涵回复称等款项到位之后在一二日内将房款连同上述21600元一并给付陈某刚陈某慧主张该聊天记录只表明房屋要尽快卖掉,反映了房屋共有人之间的沟通,且聊天记录中所指的款项不明确,陈某涵陈某慧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陈某慧称之后的三年其不断向陈某涵主张欠款,陈某涵所述不属实;对于陈某涵所持赠与已经完成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赠与需要交付,本案所涉购房款为动产物权,一直未曾交付至陈某慧处,陈某慧一直没有实际占有,故亦不可能存在将其赠与陈某涵的事实。

四、陈某慧主张其在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出售后多次向陈某涵索要款项,并提供短信、微信沟通记录用以证明,陈某涵均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陈某慧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审查认定如下:

陈某慧提交的2021年10月15日、2022年3月10日、3月25日与陈某涵的短信记录,均无陈某慧明确向陈某涵主张购房款的表述。陈某慧提交的2021年11月11日其女儿与陈某涵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未显示存在主张购房款的表述。陈某慧提交的2022年3月29日与陈某涵的短信记录,显示陈某慧向陈某涵索要房款,陈某涵表示从未有债务关系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系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三人各占三分之一按份共有,故,该房屋的售房款应由陈某慧陈某刚陈某涵各占三分之一。陈某慧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利对其所有的三分之一售房款进行处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涵所持陈某慧已将其所有的三分之一购房款赠与陈某涵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对此,分析如下: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根据陈某涵提交的其与陈某慧2017年8月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8日的相关沟通记录,可以看出陈某慧陈某涵多次作出将其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或售房款无偿赠与陈某涵的明确意思表示。

尤其是双方在2019年4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记载了以下赠与关系成立的过程,即陈某慧作出将其所有的三分之一购房款赠与陈某涵的意思表示——陈某涵推辞并表示要给陈某慧一部分款项——陈某慧再次明确表示要将售房款无偿赠与陈某涵——陈某涵接受陈某慧的赠与并表示感谢。故,本案中,陈某慧陈某慧已经通过微信对话的方式缔结了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陈某涵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即已成立。

关于陈某慧所持其与陈某涵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一节。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便陈某慧主张的其委托陈某涵代为收取、保存房款的事实成立,亦发生于陈某慧陈某涵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之前,不能对抗赠与合同关系的效力。

关于陈某慧所持售房款系动产物权,在陈某涵未将案涉售房款支付给陈某慧之前,陈某慧未取得该售房款动产物权故无法向陈某涵交付的抗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在陈某慧陈某涵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时,赠与标的即陈某慧的三分之一售房款已经由陈某涵占有,故自赠与合同生效时即视为赠与标的的交付已经完成。对陈某慧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关于陈某慧所持在其后曾多次向陈某涵主张购房款等答辩意见,即便相关事实存在,亦发生于赠与合同生效并且赠与标的已经完成交付之后,均不足以对抗赠与合同关系的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陈某慧已经将其所有的在陈某涵处保管的案涉售房款赠与陈某涵陈某涵已经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标的已经完成交付。陈某慧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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