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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房屋买方去世,因卖方不过户,买方继承人起诉过户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量:29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赵某峰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协助赵某杰赵某峰赵某君办理位于北京市xxx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人按份共有,各自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公告费由A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995年10月15日,赵某杰代理赵某贤(买方、乙方)与北京某小区筹建处(以下简称住宅筹建处,卖方、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原住址在拆迁范围内有公房1间,建筑面积11平方米;按拆迁安置规定安置房层地址位于xxx一居室楼房一套,住宅筹建处同意原告购买安置房屋,购房价格18710.93元,所售房屋于1998年10月前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房屋有关资料,产权归乙方个人所有;乙方买房后自行负责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以实际数据办理私有房层产权证书。A公司在上述合同的甲方签章处签章。

当日,住宅筹建处出具《住宅拆迁收支折抵清单》,载明赵某贤在互相折抵后应再交纳15950.93元。1995年10月23日,赵某杰赵某贤向住宅筹建处交纳购房款15950.93元。赵某贤2006年5月27日去世,妻子孙某兰2012年9月26日去世,去世前共生育三个儿子,按长幼顺序分别是:赵某坤赵某杰赵某峰赵某坤2001年4月20日去世,妻子廉艳书于2010年8月26日去世,生前共有一女赵某君

赵某峰赵某君赵某杰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赵某贤与住宅筹建处关于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签订的《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赵某贤的权利义务由赵某峰赵某君赵某杰继承,其中赵某峰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赵某君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赵某杰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A公司现已取得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A公司应当协助赵某杰赵某峰赵某君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1995年间,A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xxx开展合作建房项目,并成立了北京某小区筹建处。小区筹建处系A公司合作建房的合作单位。1995年10月15日,赵某杰代理赵某贤(乙方、买方)与住宅筹建处(甲方、卖方)签订《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书》,合同约定赵某贤原住xxx,在拆迁范围内有公房1间,面积11平方米;按拆迁安置规定安置房屋地址位于xxx一居室楼房一套,住宅筹建处同意赵某贤购买安置房屋,购房价格18710.93元,折抵私房房价款和附属物补偿款后,分两次付款,首次付全额房款的50%;

所售房屋于1998年10月前交付赵某贤使用,并提供房屋有关资料,产权归赵某贤个人所有;赵某贤买房后自行负责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费自理,……。上述《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书》甲方落款处由住宅筹建处盖章,赵某杰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代赵某贤签名。当日,住宅筹建处出具《住宅拆迁收支折抵清单》,载明拆迁户应再交纳15950.93元。1995年10月23日,赵某杰赵某贤向住宅筹建处交纳购房款15950.93元。此后,赵某贤进入上述合同表述的安置房屋。A公司现已取得北京市西城区xxx的所有权证书。

另查明,赵某君赵某峰以法定继承纠纷将赵某杰诉至本院,本院判决赵某贤与住宅筹建处关于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签订的《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赵某贤的权利义务由赵某峰赵某君赵某杰继承,其中赵某峰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赵某君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赵某杰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判决作出后赵某杰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北京市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某杰赵某峰赵某君办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赵某杰赵某峰赵某君名下;赵某杰赵某峰赵某君按份共有房屋,各自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赵某贤A公司的合作建房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A公司与筹建处系合作建房的关系,在合作建房完成后,A公司取得了赵某贤所购房屋的楼宇产权证明,即取得了《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书》的合同相对方地位。现A公司作为楼宇的产权人及《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书》的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拆迁人赵某贤办理楼宇产权证明项下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赵某贤已支付了购房款,并已占有房屋,其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查明,赵某贤已经死亡,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赵某峰赵某君赵某杰继承赵某贤案涉《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其中赵某峰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赵某君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赵某杰继承上述权利义务的三分之一。据此,A公司应当协助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份额内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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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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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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